建標函[2008]2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各有關單位、有關協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根據國家有關抗震防災法律法規和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要求,我部組織對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進行了修訂,并已正式發布實施。為做好標準的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發布的《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以下簡稱新標準)對保證建筑工程質量,指導災區恢復重建,提高我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做好新標準的實施工作,加強組織學習和宣貫培訓,做到正確理解、嚴格執行、監管到位,確保建筑工程質量。
二、自新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設計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認真執行新標準的有關要求,其中,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三、對于建設項目,尚未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必須按照新標準修改設計;已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和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還未開工的,鼓勵按照新標準調整設計;已取得施工許可證并已開工的,可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有關施工和驗收的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和驗收。
四、地震災區因災受損的既有建筑工程,其建筑抗震鑒定、修復和抗震加固,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建筑鑒定加固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標準規范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