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混凝土網
當前位置: 首頁 » 法規 » 政策法規 » 正文

福建:泉州公共、高層建筑不得使用海砂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8-05-2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泉州晚報
核心提示:福建:泉州公共、高層建筑不得使用海砂

  泉州市政府近日出臺的《關于規范建設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強調,公共建筑或高層建筑不得使用海砂。
   
  近年來,泉州市工程建設中違規使用海砂現象有所抬頭,給工程帶來質量安全隱患。建筑用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以及有關規定。未經淡化、不符合建筑用砂標準的海砂,一律不得用于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漿。對重要的建筑物預制構部件(如桁架、屋架、行車梁、大跨度托架等),禁止使用淡化海砂。在施工過程中確需使用淡化海砂的,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并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顯著位置公示;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用砂必須進行氯離子含量復驗。

  
通知指出,凡違規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以及未落實監管職責的有關責任主體,依照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有關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行為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筑用砂按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損失。對違規使用海砂的相關責任主體除相應的處罰外,可同時給予取消政府投融資項目預選承包商名錄、清出全市建筑市場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分。

 
 
[ 法規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違規舉報 ]  [ 關閉窗口 ]

 

 
推薦企業

?2006-2016 混凝土網版權所有

地址:上海市楊浦區國康路100號國際設計中心12樓 服務熱線:021-65983162

備案號: 滬ICP備09002744號-2 技術支持:上海砼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滬公網安備 31011002000482號

主站蜘蛛池模板: 西丰县| 伽师县| 临西县| 两当县| 于都县| 澄城县| 渭源县| 镇赉县| 中方县| 平谷区| 蕲春县| 佛坪县| 沂水县| 家居| 沁阳市| 康定县| 陇西县| 永胜县| 武胜县| 皮山县| 晋中市| 锦州市| 长海县| 集贤县| 黔东| 河津市| 扎兰屯市| 木兰县| 阿鲁科尔沁旗| 理塘县| 垫江县| 邻水| 高唐县| 怀仁县| 三穗县| 新泰市| 黄骅市| 武清区| 新宁县| 石门县| 桃园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