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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嚴禁使用未經處理海砂作為砼骨料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8-05-09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廣東省建設廳
核心提示:粵嚴禁使用未經處理海砂作為砼骨料

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在混凝土結構工程中嚴禁使用未經處理海砂的緊急通知

粵建管函[2008]137號

廣州市建委、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最近,新聞媒體報道我省某沿海市一些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攪拌站采用未經處理的海砂作為混凝土骨料,造成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對此,各地務必予以高度重視。為此,我廳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市尤其是沿海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站要充分認識使用未經處理的海砂作為混凝土骨料的嚴重危害性,認真貫徹執行省建設廳《轉發建設部關于嚴格建筑用海砂管理意見的通知》(粵建管字[2004]146號),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把建筑用砂納入日常監督工作范圍,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把工程質量關,嚴禁使用未經處理的海砂作為混凝土骨料。發現有將未經處理的海砂作為混凝土骨料行為的,要責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進行查處。
  
  二、各建筑施工、監理企業和混凝土攪拌站要嚴格執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2006)等技術規范、標準,加強對建筑用砂的采購、檢驗等環節的管理,確保建筑用砂符合質量要求。監理單位要加強現場建筑用砂的質量監控,要按進場的批次和規定的抽樣方法對建筑用砂進行見證送檢,做到“先檢驗,后使用”,確保在建工程建筑用砂符合質量要求。
  
  三、施工企業與混凝土攪拌站簽訂混凝土采購合同時,應明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的質量要求,混凝土攪拌站向施工企業提供的混凝土質量證明書應附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驗合格證明,施工企業的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應包含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四、檢測機構對建筑用砂的檢驗必須包括氯離子含量檢驗項目,嚴格按照《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2006)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批量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建立不合格檢測報告臺賬,發現氯離子含量檢驗不合格的建筑用砂,要及時報告負責該工程項目監督的工程質量監督站。


廣東省建設廳

二00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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