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7日從成都市政府網站獲悉,《〈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13年12月26日成都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指出,運輸建筑垃圾未保持車輪、車身外部整潔,帶泥行駛的,責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運輸企業應當配置“兩員”
《實施辦法》指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證》后三日內,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企業和建筑垃圾處置(排放)管理員、(運輸)管理員姓名及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告知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并與其簽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承諾書》。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配置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置(排放)管理員。運輸企業應當配置裝載作業現場建筑垃圾處置(運輸)管理員。同時,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向建筑垃圾運出地的公安交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實行持證運輸,一車一證。
同時,施工現場未按規定實施封閉施工、未采取防塵措施、未硬化出入口道路、未對駛出的車輛進行除泥除塵處理、施工現場及周邊道路未保持整潔的,依照《成都市建筑施工現場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視其情節對施工單位給予警告、停止施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建筑垃圾污染周圍環境最高處一萬元罰款
《實施辦法》要求,零星施工和市政維修活動中,業主或者施工單位未對施工區域實行有效隔離,造成建筑垃圾污染周圍環境的;未在二十四小時內處置完建筑垃圾的;零星裝修或者維修房屋活動中,排放建筑垃圾未實行袋裝化收集的;未按規定委托他人統一處置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運輸建筑垃圾未保持車輪、車身外部整潔,帶泥行駛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運輸建筑垃圾未按要求實行密閉運輸的;冒載或者沿途泄漏、遺撒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污染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污染特別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污染極其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并處十萬元罰款。
對未取得道路運輸許可,擅自從事建筑垃圾道路運輸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運輸企業應當配置“兩員”
《實施辦法》指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證》后三日內,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企業和建筑垃圾處置(排放)管理員、(運輸)管理員姓名及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告知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并與其簽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承諾書》。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配置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置(排放)管理員。運輸企業應當配置裝載作業現場建筑垃圾處置(運輸)管理員。同時,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向建筑垃圾運出地的公安交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實行持證運輸,一車一證。
同時,施工現場未按規定實施封閉施工、未采取防塵措施、未硬化出入口道路、未對駛出的車輛進行除泥除塵處理、施工現場及周邊道路未保持整潔的,依照《成都市建筑施工現場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視其情節對施工單位給予警告、停止施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建筑垃圾污染周圍環境最高處一萬元罰款
《實施辦法》要求,零星施工和市政維修活動中,業主或者施工單位未對施工區域實行有效隔離,造成建筑垃圾污染周圍環境的;未在二十四小時內處置完建筑垃圾的;零星裝修或者維修房屋活動中,排放建筑垃圾未實行袋裝化收集的;未按規定委托他人統一處置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運輸建筑垃圾未保持車輪、車身外部整潔,帶泥行駛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運輸建筑垃圾未按要求實行密閉運輸的;冒載或者沿途泄漏、遺撒的,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污染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污染特別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污染極其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并處十萬元罰款。
對未取得道路運輸許可,擅自從事建筑垃圾道路運輸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