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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進口丙酮繼續收反傾銷稅公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06-13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海關總署
核心提示:海關總署:進口丙酮繼續收反傾銷稅公告
  2008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8年6月9日起,期限為5年。在征稅期限屆滿之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3年6月9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丙酮(稅則號列為29141100),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43號和2010年第60號的相關規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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