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污染物排放,無錫再出市場化手段新招。目前,無錫市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范圍,已從單純的工業企業拓展到餐飲等“三產”服務業。據統計,2012年,無錫市完成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金額2209萬元,370家排污企業參加排污權有償使用工作。
據悉,無錫市還將激活排污權交易二級市場,為此,無錫市環保、物價等部門計劃建立排污權交易平臺,適時推行排污權公開競價、拍賣;從排污權的原始成本、使用價值、市場價值、處置方式及其產生的后續影響、使用年限等多方面綜合考慮,建立完善的排污權金融信貸機制。
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發展排污權交易市場,規范排污權交易價格行為。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指在“總量控制”前提下,政府將排污權有償出讓給排污者,并允許排污權在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排污權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將使企業在利益驅動下,珍惜有限的排污權,減少污染物排放,同時使企業成本真實反映環境保護的要求,從而達到防治污染的目的。
在環境管理上有強制型和經濟型兩種手段:強制手段是通過法規對企業實行準入強制性環保要求,使環境成本進入產品成本之中;經濟手段則是測算出需要控制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控制總成本,通過收取排污費用促進企業治理或者由政府來統一治理。不論采用哪一種方式,環境成本最終都會進入產品之中,成為社會成本,采用何種方式的關鍵是針對污染源的特性,研究如何才能使污染物控制的社會成本最低。
排污權交易為什么在美國能夠很快實踐并取得很好的效果,而在中國試點了20年卻仍然是試點?實際上復雜的并不是排污權交易本身,而是對環境資源的深刻認識,是對成本與效益的深刻認識,是對政府權力使用的深刻認識。
如果問參與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的省市,現在最希望國家給什么政策支持?大家可能異口同聲地回答——法律依據和規范。一段時間以來,在工作推進的過程中,試點省市環保部門大多面臨兩項挑戰:一是排污權有償使用、新建項目總量前置審批等并無國家層面上的法律依據;二是核定、價格制定等具體工作環節還沒有統一、明確的規范與技術方法。
到底什么是排污權?法律對此并無規定,各方理解也不甚相同。這是我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的最大問題。即便是排污權交易以“試點”形式進行,也存在“排污權的內涵、交易規則、稅收優惠、擔保貸款、違約責任、監管程序”等一系列操作環節,缺乏相應的法律基礎。
排污權有償使用與排污收費的關系亟待明確。在基層推動工作中,大家常常會面臨企業甚至是政府部門這樣的提問:有償使用費和排污費的性質有何不同,為什么要“重復”征收?需要在國家層面上盡快界定清楚。
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或是交易指導價格如何確定。從幾千元到幾萬元,一噸化學需氧量目前在各試點省市的價格水平呈現較大差異,其背后的核算方法也都不盡相同,需要建立一個涵蓋經濟發展水平、治理成本等多變量的計算體系和技術方法。
當前,國內試點省市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探索,幾乎在每一個環節都面臨與現有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管理體系的協調,在這一過程中,挑戰、問題、爭議不可避免。
首先,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相關政策、制度的成熟完善不可能閉門造車,必須實踐先行,不斷摸索總結經驗教訓,并返回實際進行檢驗,經歷從無到有、從“簡陋”到完善的過程。其次,由于這項工作涉及法律法規、行政管理、金融財稅等各領域,專業性技術性非常強,急需基礎性、制度性研究的有力支撐。第三,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觸及廣大企業、地方政府切身利益,也需及早制定規則,理清總量與質量、政府與市場等關系,合理規避風險。
在這個過程中,政策層、研究機構、試點省市三方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角色和作用,需要各方及時順暢地溝通與合作,共同推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科學、有效地推進,為“十二五”總量控制的政策創新積累有益經驗。
據悉,無錫市還將激活排污權交易二級市場,為此,無錫市環保、物價等部門計劃建立排污權交易平臺,適時推行排污權公開競價、拍賣;從排污權的原始成本、使用價值、市場價值、處置方式及其產生的后續影響、使用年限等多方面綜合考慮,建立完善的排污權金融信貸機制。
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發展排污權交易市場,規范排污權交易價格行為。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指在“總量控制”前提下,政府將排污權有償出讓給排污者,并允許排污權在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排污權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將使企業在利益驅動下,珍惜有限的排污權,減少污染物排放,同時使企業成本真實反映環境保護的要求,從而達到防治污染的目的。
在環境管理上有強制型和經濟型兩種手段:強制手段是通過法規對企業實行準入強制性環保要求,使環境成本進入產品成本之中;經濟手段則是測算出需要控制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控制總成本,通過收取排污費用促進企業治理或者由政府來統一治理。不論采用哪一種方式,環境成本最終都會進入產品之中,成為社會成本,采用何種方式的關鍵是針對污染源的特性,研究如何才能使污染物控制的社會成本最低。
排污權交易為什么在美國能夠很快實踐并取得很好的效果,而在中國試點了20年卻仍然是試點?實際上復雜的并不是排污權交易本身,而是對環境資源的深刻認識,是對成本與效益的深刻認識,是對政府權力使用的深刻認識。
如果問參與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的省市,現在最希望國家給什么政策支持?大家可能異口同聲地回答——法律依據和規范。一段時間以來,在工作推進的過程中,試點省市環保部門大多面臨兩項挑戰:一是排污權有償使用、新建項目總量前置審批等并無國家層面上的法律依據;二是核定、價格制定等具體工作環節還沒有統一、明確的規范與技術方法。
到底什么是排污權?法律對此并無規定,各方理解也不甚相同。這是我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的最大問題。即便是排污權交易以“試點”形式進行,也存在“排污權的內涵、交易規則、稅收優惠、擔保貸款、違約責任、監管程序”等一系列操作環節,缺乏相應的法律基礎。
排污權有償使用與排污收費的關系亟待明確。在基層推動工作中,大家常常會面臨企業甚至是政府部門這樣的提問:有償使用費和排污費的性質有何不同,為什么要“重復”征收?需要在國家層面上盡快界定清楚。
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或是交易指導價格如何確定。從幾千元到幾萬元,一噸化學需氧量目前在各試點省市的價格水平呈現較大差異,其背后的核算方法也都不盡相同,需要建立一個涵蓋經濟發展水平、治理成本等多變量的計算體系和技術方法。
當前,國內試點省市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探索,幾乎在每一個環節都面臨與現有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管理體系的協調,在這一過程中,挑戰、問題、爭議不可避免。
首先,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相關政策、制度的成熟完善不可能閉門造車,必須實踐先行,不斷摸索總結經驗教訓,并返回實際進行檢驗,經歷從無到有、從“簡陋”到完善的過程。其次,由于這項工作涉及法律法規、行政管理、金融財稅等各領域,專業性技術性非常強,急需基礎性、制度性研究的有力支撐。第三,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觸及廣大企業、地方政府切身利益,也需及早制定規則,理清總量與質量、政府與市場等關系,合理規避風險。
在這個過程中,政策層、研究機構、試點省市三方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角色和作用,需要各方及時順暢地溝通與合作,共同推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科學、有效地推進,為“十二五”總量控制的政策創新積累有益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