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合肥市區的建筑工地上,你可能再也看不到袋裝水泥,以及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場景了。日前,記者從省法制辦了解到,《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正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規定,“設區的市規劃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城區禁止攪拌混凝土
以前,經常能看到建筑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不僅制造噪音、污染空氣和水源,讓周邊的居民煩不勝煩,還影響了建筑質量。根據草案,設區的市規劃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不設區的市、縣建成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鄉鎮、村工程的建設項目,則要求應當逐步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若違反規定,將被嚴罰。其中,使用袋裝水泥的,將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裝水泥量處以每噸300元罰款。現場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需要指出的是,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袋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水泥罐車須持證通行
此外,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或者,施工現場50公里以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或者30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供應的,可以使用袋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工地上沒有揚塵、噪音了,但是,對于大塊頭的灌裝水泥車又該如何約束呢?
對此,草案也明確規定,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裝載水泥、混凝土和砂漿,應當符合核定載重量,不得超限超載,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拋撒滴漏,保持車輛清潔。在限行或禁行的路段,水泥罐車往來必須持有交管部門的通行證,并按照交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通行,并在指定地點、區域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