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
根據《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廣東省政府2011年第156號令)和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共同簽發的《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 341號)規定,結合我市道路交通實際情況,為支持廣州市建筑工程混凝土和散裝水泥運輸行業的建設和發展,我局經研究,現對廣州市散裝水泥和混凝土攪拌專用車在廣州市區道路行駛規定調整如下:
一、從2012年7月1日起,我局交警支隊繼續對散裝水泥車和混凝土攪拌車實行綠色通道的政策,除以下情況外,所有持綠色環保標志的本市籍號牌散裝水泥車和混凝土攪拌車在市區內其他道路行駛不受禁行時間和禁行路段限制:
(一)散裝水泥車和混凝土攪拌車禁止通行內環路(含A線、B線和高架放射線)、東濠涌高架橋、人民高架橋、人民橋、海珠橋、珠江大橋。
為方便散裝水泥車和混凝土攪拌車進出大坦沙島,持綠色環保標志的本市籍散裝水泥車和混凝土攪拌車可以全天通行內環路廣佛放射線(中山八路-芳村滘口段),但不得進入內環路主線(A線、B線)行駛。
(二)每天7時至9時、17時至20時,散裝水泥車和混凝土攪拌車禁止通行獵德大橋、海印橋,
(三)散裝水泥車和混凝土攪拌車通行環市路、東風路、中山路、天河路、中山大道(匯彩路口以西段)、廣州大道(廣園路口至客村立交)、黃埔大道(東環快速路出入口以西段)時,原則上必須遵守相關的貨車管制規定。對確因工程施工需要白天通行上述路段的,經你辦審核相關需求后,可由我局交警支隊受理核發《禁行區通行準許證》。
申請核發《禁行區通行準許證》的散裝水泥車和混凝土攪拌車必須在車輛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內,不得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違法行為,最近半年內不得有累計四次違反交通信號、超速、超載、逆行、違反貨車限行規定等五種交通違法行為。
二、未持有綠色環保標志或非本市籍號牌的散裝水泥車和混凝土攪拌車,必須按照廣州市區貨車交通管制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行駛。
三、特殊時期如有關部門要求全市建設工地停工的,散裝水泥車和混凝土攪拌車的通行規定由我局交警支隊另行通知。
四、你辦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請加強對散裝水泥車和混凝土攪拌車的源頭管理,防止車輛出現超速、超載、沖紅燈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五、我局《關于調整散裝水泥車和混凝土攪拌車在廣州市區道路行駛規定的函》(穗公交[2010]208號)從2012年7月1日起廢止。
此函。
廣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