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清理攪拌車內部凝固的混凝土,陳某用自制爆炸物,然而在操作過程中發生爆炸,自己不僅被炸成重傷,還要面臨刑事處罰。
泉州一家公司的攪拌車發生事故,于是委托汽修公司進行維修。攪拌車內部有大量混凝土凝固需清理,汽修公司聯系了陳某,將清理業務委托給陳某。
陳某發現使用常規的電鉆、空壓機等設備進行清理耗時費力,他曾從事爆破行業,懂得些爆破技術的經驗,便想到使用爆破的手段進行清理。隨后,陳某在未取得爆炸作業許可的情況下,購買了煙花、電爐絲、帶有插頭的電線等物品非法制造爆炸物,然后利用電線引爆爆炸物的方式清理混凝土。
當年8月份,陳某再次對攪拌車進行清理時,不慎發生爆炸事故,其當場被炸傷。附近群眾發現后立即將他送往醫院治療。事后,經鑒定陳某的傷情為重傷二級。警方介入調查后,在爆炸現場附近查獲疑似煙火藥粉末一袋,凈重5.88kg,經鑒定為煙火藥類爆炸危險品,陳某因此被刑事拘留。
日前,豐澤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陳某的犯罪手段、情節及社會危害性,法院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