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通知
各片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各鎮、鄉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加強預拌混凝土的使用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城市環境,根據《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眼2003?演341號)精神和《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辦法》(省政府第151號令)的相關條款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4年4月1日起,在瑞安市區(市區各街道辦事處、塘下、莘塍、汀田、飛云)范圍內,凡具備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及運輸泵車通行條件的,一次性澆筑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室、高層建筑以及混凝土強度等級在C30以上的多層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二、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其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時,均應按使用預拌混凝土作價,工程初步設計、招投標文件均要說明使用預拌混凝土,發展計劃部門在確定投資規模時,也應作相應的考慮。
三、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現行施工規范組織施工,不得以留置施工縫等為借口,降低一次性澆筑混凝土量。施工縫的留置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按規范要求予以明確,并報質監部門備案。
四、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建立健全質保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要求組織生產,確保產品質量,出廠要提供出廠質保書。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預拌混凝土除在生產企業內留置試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工程質監部門的質量監督,其質量爭議由工程質監部門作出裁定。
五、預拌混凝土的價格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價格信息,市物價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六、市公安交警、交通等有關單位要給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辦理控制路段的通行手續,以保證工程正常施工。
七、對于干擾、阻礙預拌混凝土推廣使用的單位及個人,要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今后凡進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拍賣或招投標的,均應將此條件列入。
瑞安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