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今天對“11•15”杭州地鐵湘湖站坍塌事故中的八名相關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八名被告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處以三至六年刑期。
2008年11月15日15時15分左右,杭州地鐵湘湖站“北2基坑”發生坍塌,造成死亡21人、重傷1人、輕傷3人,直接經濟損失達4962萬余元的重大事故。
經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查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單位違規施工、冒險作業,施工過程中基坑嚴重超挖,支撐體系存在嚴重缺陷,且鋼管支撐架設不及時,墊層未及時澆筑,加之基坑監測失效,未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基坑周邊地面塌陷。
蕭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梅小峰在不具有項目經理資質的情況下全權負責建設項目的日常工作和安全質量管理。在北2基坑開挖過程中無視安全生產法規,未按施工方案、施工要求,盲目組織施工。為趕施工進度,明知存在基坑超挖、鋼支撐跟進不及時等多項嚴重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曹七一在沒有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情況下負責工程質監、資料填報等工作。在北2基坑開挖過程中明知基坑西側路面出現裂痕和地連墻發生位移,曾出現四次監測數據超報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還指使侯學、洪祥修改監測數據后上報以隱瞞監理和業主方。
盧光偉在“北2基坑”開挖時,明知存在未及時澆筑混凝土、土方超挖等安全隱患而未予制止,并同意將“剪刀撐”從原設計圖中去掉。
洪祥在工作中未履行職責,發現基坑地表沉降及墻體測向位移均超設計報警值后,在曹七一的指使下隱瞞偽造監測數據,事故發生后又將監測數據等資料銷毀。
侯學在工作中未履行職責,對實際監測點位少于規定數量、監測點位布置不符要求等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對監測人員偽造監測數據不予制止,事故發生后參與銷毀監測數據。
蔣志浩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在審批及施工報驗單的簽認上嚴重違反監理規范;對施工過程中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制止不力,也未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
方繼濤長期不到崗,未履行法定責任,對施工中安全管理嚴重失職、對各分包單位及外聘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監督失察。
金建平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存在的嚴重安全隱患監管、處置不到位;對發現監測單位冒名頂替等嚴重問題未及時采取措施,嚴重失職。
蕭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八名被告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及財產損失,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根據八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判決:原中鐵四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鐵1號線湘湖站項目部常務副經理梅小峰判有期徒刑六年;原項目部總工程師曹七一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原項目部質檢部部長盧光偉判有期徒刑五年;原項目部監測員洪祥判有期徒刑四年;原項目部監測負責人侯學判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原項目部施工監理單位總監代表蔣志浩判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原項目部經理方繼濤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原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駐湘湖站業主代表金建平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