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升級,財政部、工信部、國家能源局日前發布《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將繼續對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給予獎勵。獎勵政策涉及20個高污染行業,獎勵門檻逐年提高。通過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將優先獲得獎勵。
獎勵資金支持淘汰的落后產能項目必須具備六個條件:一是滿足獎勵門檻要求,獎勵門檻依據國家相關文件、產業政策等確定,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等情況逐步提高;二是相關生產線和設備型號與項目批復等有效證明材料相一致,必須在當年拆除或廢毀,不得轉移;三是近三年處于正常生產狀態,如年均實際產量比項目批復生產能力少20%以上,落后產能按年均實際產量確定;四是所屬企業相關情況與項目批復、工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材料相一致;五是經整改環保不達標,規模較小的重金屬污染企業應整體淘汰;六是未享受與淘汰落后產能相關的其他財政資金支持。
獎勵資金支持淘汰的落后產能項目必須具備六個條件:一是滿足獎勵門檻要求,獎勵門檻依據國家相關文件、產業政策等確定,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等情況逐步提高;二是相關生產線和設備型號與項目批復等有效證明材料相一致,必須在當年拆除或廢毀,不得轉移;三是近三年處于正常生產狀態,如年均實際產量比項目批復生產能力少20%以上,落后產能按年均實際產量確定;四是所屬企業相關情況與項目批復、工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材料相一致;五是經整改環保不達標,規模較小的重金屬污染企業應整體淘汰;六是未享受與淘汰落后產能相關的其他財政資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