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提高綜合經濟和社會效益,節約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以及與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裝備出廠、運輸和使用的水泥。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攪拌后,通過專用裝備運輸、使用的混凝土、砂漿拌合物。
詳細內容請點擊:吉林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以及與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裝備出廠、運輸和使用的水泥。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攪拌后,通過專用裝備運輸、使用的混凝土、砂漿拌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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