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湖北省荊州市法制辦獲悉,《荊州市干混砂漿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要求,城區內從2011年1月1日起推廣使用干混砂漿。從2012年7月1日起,該市城區建筑工程無特殊要求,將全面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規定提出,市政府鼓勵干混砂漿生產企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等進行干混砂漿生產,以逐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對干混耗資生產企業使用天然砂替代品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配置必要的儲存和運輸設施,干混砂漿的散裝設施能力應達到70%以上。
同時,干混砂漿的生產實行市場指導價格管理,具體的指導價格由荊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參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并負責定期發布。另外,對不按本規定擅自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責令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罰。該建筑工程不得參加各類工程評優活動。
規定提出,市政府鼓勵干混砂漿生產企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等進行干混砂漿生產,以逐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對干混耗資生產企業使用天然砂替代品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配置必要的儲存和運輸設施,干混砂漿的散裝設施能力應達到70%以上。
同時,干混砂漿的生產實行市場指導價格管理,具體的指導價格由荊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參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并負責定期發布。另外,對不按本規定擅自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責令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罰。該建筑工程不得參加各類工程評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