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曾經是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自2001年起在該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已滿8年。2009年,這家混凝土公司因經營不善停產,通知趙某結束勞動關系。但趙某尚有工資、年底提成等未與公司結算。
2010年4月,趙某一紙訴狀將自己曾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混凝土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共計28萬余元。近日,集美區法院灌口法庭受理了這件案子。
據悉,該混凝土公司因資不抵債停產倒閉,公司資產有一部分已于2009年停產后拍賣用于償還債務。
2010年4月,趙某一紙訴狀將自己曾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混凝土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共計28萬余元。近日,集美區法院灌口法庭受理了這件案子。
據悉,該混凝土公司因資不抵債停產倒閉,公司資產有一部分已于2009年停產后拍賣用于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