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路施工企業,繳營業稅。在承建一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該企業用自有設備在施工現場攪拌瀝青混凝土,攪拌的瀝青混凝土全部用于該工程,沒有對外出售。該企業按工程總造價繳納了營業稅,當地的國稅部門要求該企業按瀝青混凝土的成本繳納增值稅。對此,該企業很不理解,因為該企業不是生產銷售單位,工程完工后,設備就被運走了,參照國稅發〔1993〕154號文的規定:“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那么,該企業應如何繳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規定: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該企業在承建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用自有設備在施工現場攪拌瀝青混凝土,全部用于該工程,屬于上述“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