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中隊執法人員巡查至桂柳路時,發現一輛混凝土攪拌車的車輪帶泥,嚴重污染城市道路。執法人員經調查得知,車輛是從桂柳路某公司開往市內一建筑工地的混凝土攪拌車,由于該公司施工現場泥濘不堪,車輛駛出路面之前,未按有關要求對車輪進行沖洗,導致了路面污染。
隨后,執法人員與該公司負責人共同測量,發現被污染面積200平方米。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的相關規定,該公司被處以每平方米40元的罰款,共罰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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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城市道路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美觀,禁止車輛輪胎帶泥駛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員不得沿途拋撒雜物。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采取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泄漏、遺撒;該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還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處以被污染道路面積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罰款,但對單位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對個人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0元。
隨后,執法人員與該公司負責人共同測量,發現被污染面積200平方米。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的相關規定,該公司被處以每平方米40元的罰款,共罰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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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城市道路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美觀,禁止車輛輪胎帶泥駛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員不得沿途拋撒雜物。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采取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泄漏、遺撒;該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還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處以被污染道路面積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罰款,但對單位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對個人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