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山西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新建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等應優先選擇可再生能源。
《條例》規定,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筑項目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優先選擇太陽能、淺層地能和再生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既有民用建筑安裝使用可再生能源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各類民用建筑應當配套設計、安裝雨水回收利用設施。此外,民用建筑安裝使用可再生能源設施設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一定支持。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建設,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條例》規定,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筑項目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優先選擇太陽能、淺層地能和再生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既有民用建筑安裝使用可再生能源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各類民用建筑應當配套設計、安裝雨水回收利用設施。此外,民用建筑安裝使用可再生能源設施設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一定支持。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建設,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