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10月9日批準了《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這個條例規定,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配置散裝水泥發放設施和運輸設備,其發放散裝水泥能力不得低于生產能力的80%。
據西安市有關部門介紹,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推廣使用散裝水泥,對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意義重大。
條例對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的區域和建設工程作了明確規定。西安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未央區、雁塔區、灞橋區、長安區、臨潼區、閻良區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和非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建筑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總量在3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這9個區城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將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這個條例還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和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