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是我國改革開放以后,推行的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它是國家工程管理走向集約化、法制化、規范化的基礎。這項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個不斷的充實和完善過程。最近媒體不斷報道工程建設事故的責任糾紛問題。說明工程監理制建設還有問題需要解決。現通過發生事故的糾紛情況,談幾點意見。
一、 國家法制建設與工程監理責任
1997年11月1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的范圍。”1999年8月30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基本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必須進行招標。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頒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三十七條規定:從業人員的資質標準是“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同時還規定:“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條例》第三十八條還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從以上的法律文件不難看出,國家對工程建設不僅規定了監理范圍,而且對監理方法,手段都有明確規定。這就為工程監理明確了責任。監理工程師簽字是一種責任的象征,必須明確一點,監理工程師的每個行為都是代表監理企業行為,這就是工程師要在企業注冊的原因所在。
二、 工程建設階段的劃分是落實責任制的基礎
我國工程建設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1、工程立項階段——調研、勘察、規劃,(工程概算)
2、工程設計階段——整體工程、配套工程設計、(工程造價)
3、工程建設階段——(施工)物質設備配置、安裝、調試;
4、工程驗收評價——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聯合驗收。驗收報告。
以上四階段劃分,也可以分兩段:工程前期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可以劃分四個階段的目的就是為落實責任制。一項建設工程從立項到建成竣工驗收,參與的單位較多,如何落實各單位的責任制是比較復雜的。只要把工程的任務、內容,落實到單位,就會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其中比較難的是工程監理的責任。在我國由于所有制不同,政府參與經濟管理是我國工程監理特點。工程監理是科技服務,因此工程建設中的違法行為,監理企業承擔通報、建議責任。不承擔法律責任。
目前工程監理只是施工階段監理。任何一項工程建設都是一個系統工程。作為工程監理是最后一道程序,應該對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全權負責。這就要實現全程監理。要達此目的并不難,就是在施工之前,監理工程師要審閱全部文件,包括調研、考察報告,規劃、設計任務書等相關文件。審查通過,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動工建設;發現問題寫出審查報告,提交建設單位,責成有關單位修改后,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再施工。這樣就實現了全程監理。監理企業就對整個工程質量實施監理。
三、 工程建設事故的責任追究
前面談了國家立法,工程建設程序,這是追究工程事故責任的依據。需要我們在實踐中去落實,這是關鍵的一步。工程建設本身也是一個系統工程,也有一個順序問題,我們必須遵循這個順序。在“圓明園防滲工程”建設中,由于沒有嚴格遵守工程建設順序性,結果已開工建設,再來討論防滲的必要性,給工程帶來損失。要追究這類事故的責任,監理企業要承擔責任,因為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要簽字的,在沒有實施全程監理的情況下,監理是沒有責任的。從這一事例中,我們可以看出,貫徹“全程監理”的重要性。它體現兩方面的意義:一是保證工程建設的設計文件不出問題和少出問題;二是有利于落實責任制,是追究責任事故有依據。
追究責任事故,第一、看他應不應該承擔責任;第二、看他能不能承擔責任。這就要求我們工程建設組織要標準化、規范化。我們監理企業的資質標準是否達標。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否具備條件。目前在監理企業資質標準中,只規定具備執業資格的監理工程師人數是不夠的。因為數量不能代表質量。在實際工作中,對這一關鍵性技術標準不清。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監理執業人員等標準稱呼混亂,在這種不規范的情況下,怎么追究責任。技術員能承擔監理責任嗎?技術員就是簽字,也不承擔法律責任。至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認定的監理工程師,也不具備承擔責任的條件,這里強調一點的是:建立科技人員問責制度的重要性。我們的院士、專家、教授,對他們的建議、報告等,也要問責,不問責是不公平的。這都是我們當前改革急待解決的問題。
四、 監理的責任與義務
參與一項工程建設,涉及多部門。發生事故都要監理單位承擔責任,不公平也不現實。國務院《條例》中規定“監理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怎樣理解和貫徹這一規定,根據以上的論述。談幾點參考意見。
根據《條例》規定,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主要體現在施工階段。監理企業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對施工單位實行監督,保證設計文件完整準確實施。其間發生技術問題或由于技術原因造成事故,監理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工程建設中,發現施工單位偷工減料,挪用工程款等違法行為,監理單位有義務通過“監理通知”向建設單位(業主)反映。監理工程師不通知建設單位,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監理工程師默許,要承擔法律責任;另一種情況,監理工程師沒有發現,這是失職。
總之,工程監理對工程建設的技術事故都應承擔責任。至于工程中的技術問題能否發現、解決,這就是工程監理的素質問題。規劃、設計文件中的問題,監理雖然沒有發現,也不承擔責任。因為這是監理的義務。因此建設單位(業主)在招標時,要嚴格選擇監理單位。保證工程安全,少出問題。
一、 國家法制建設與工程監理責任
1997年11月1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的范圍。”1999年8月30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基本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必須進行招標。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頒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三十七條規定:從業人員的資質標準是“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同時還規定:“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條例》第三十八條還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從以上的法律文件不難看出,國家對工程建設不僅規定了監理范圍,而且對監理方法,手段都有明確規定。這就為工程監理明確了責任。監理工程師簽字是一種責任的象征,必須明確一點,監理工程師的每個行為都是代表監理企業行為,這就是工程師要在企業注冊的原因所在。
二、 工程建設階段的劃分是落實責任制的基礎
我國工程建設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1、工程立項階段——調研、勘察、規劃,(工程概算)
2、工程設計階段——整體工程、配套工程設計、(工程造價)
3、工程建設階段——(施工)物質設備配置、安裝、調試;
4、工程驗收評價——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聯合驗收。驗收報告。
以上四階段劃分,也可以分兩段:工程前期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可以劃分四個階段的目的就是為落實責任制。一項建設工程從立項到建成竣工驗收,參與的單位較多,如何落實各單位的責任制是比較復雜的。只要把工程的任務、內容,落實到單位,就會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其中比較難的是工程監理的責任。在我國由于所有制不同,政府參與經濟管理是我國工程監理特點。工程監理是科技服務,因此工程建設中的違法行為,監理企業承擔通報、建議責任。不承擔法律責任。
目前工程監理只是施工階段監理。任何一項工程建設都是一個系統工程。作為工程監理是最后一道程序,應該對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全權負責。這就要實現全程監理。要達此目的并不難,就是在施工之前,監理工程師要審閱全部文件,包括調研、考察報告,規劃、設計任務書等相關文件。審查通過,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動工建設;發現問題寫出審查報告,提交建設單位,責成有關單位修改后,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再施工。這樣就實現了全程監理。監理企業就對整個工程質量實施監理。
三、 工程建設事故的責任追究
前面談了國家立法,工程建設程序,這是追究工程事故責任的依據。需要我們在實踐中去落實,這是關鍵的一步。工程建設本身也是一個系統工程,也有一個順序問題,我們必須遵循這個順序。在“圓明園防滲工程”建設中,由于沒有嚴格遵守工程建設順序性,結果已開工建設,再來討論防滲的必要性,給工程帶來損失。要追究這類事故的責任,監理企業要承擔責任,因為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要簽字的,在沒有實施全程監理的情況下,監理是沒有責任的。從這一事例中,我們可以看出,貫徹“全程監理”的重要性。它體現兩方面的意義:一是保證工程建設的設計文件不出問題和少出問題;二是有利于落實責任制,是追究責任事故有依據。
追究責任事故,第一、看他應不應該承擔責任;第二、看他能不能承擔責任。這就要求我們工程建設組織要標準化、規范化。我們監理企業的資質標準是否達標。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否具備條件。目前在監理企業資質標準中,只規定具備執業資格的監理工程師人數是不夠的。因為數量不能代表質量。在實際工作中,對這一關鍵性技術標準不清。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監理執業人員等標準稱呼混亂,在這種不規范的情況下,怎么追究責任。技術員能承擔監理責任嗎?技術員就是簽字,也不承擔法律責任。至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認定的監理工程師,也不具備承擔責任的條件,這里強調一點的是:建立科技人員問責制度的重要性。我們的院士、專家、教授,對他們的建議、報告等,也要問責,不問責是不公平的。這都是我們當前改革急待解決的問題。
四、 監理的責任與義務
參與一項工程建設,涉及多部門。發生事故都要監理單位承擔責任,不公平也不現實。國務院《條例》中規定“監理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怎樣理解和貫徹這一規定,根據以上的論述。談幾點參考意見。
根據《條例》規定,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主要體現在施工階段。監理企業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對施工單位實行監督,保證設計文件完整準確實施。其間發生技術問題或由于技術原因造成事故,監理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工程建設中,發現施工單位偷工減料,挪用工程款等違法行為,監理單位有義務通過“監理通知”向建設單位(業主)反映。監理工程師不通知建設單位,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監理工程師默許,要承擔法律責任;另一種情況,監理工程師沒有發現,這是失職。
總之,工程監理對工程建設的技術事故都應承擔責任。至于工程中的技術問題能否發現、解決,這就是工程監理的素質問題。規劃、設計文件中的問題,監理雖然沒有發現,也不承擔責任。因為這是監理的義務。因此建設單位(業主)在招標時,要嚴格選擇監理單位。保證工程安全,少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