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草案)》初步確定,山東省設區市城市規劃區兩年內將逐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具體實施時間至遲不得超過2009 年12月31日。
根據這一規定,裝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和混凝土泵車將可免交過路費、過橋費,養路費按照征收標準的50%交納。專用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時間需要一小時以上的,交通管理部門可先予記錄放行,待卸載后再行處理。
對于建設單位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范圍內現場攪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0000元。
根據這一規定,裝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和混凝土泵車將可免交過路費、過橋費,養路費按照征收標準的50%交納。專用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時間需要一小時以上的,交通管理部門可先予記錄放行,待卸載后再行處理。
對于建設單位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范圍內現場攪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