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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規定:城市擴改建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8-08-11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新海南網
核心提示:海南規定:城市擴改建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
  獲悉,海南省將修訂《海南城市市政設施建設管理條例》,通過立法來規范城市各種管網建設和管理,即擴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

  在各項管線鋪設過程中,由于各項管線鋪設投資的資金來源有異和投資時間不同等原因,各單位仍然我行我素;鼓勵建立地下共同管線通道,要求有條件的,應當依照規劃一次性建成統一管線通道(包括地溝和地面管架),再向各管線的產權單位收取管線通道使用費。由于建設共同管線通道投資費用較高,目前執行效果都不是很理想。

  如今,海口、三亞、瓊海等市縣經濟建設飛躍發展很快,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城市基礎設施需求越來越高,地下管線鋪設必將擴大鋪設種類和鋪設規模。若再無序地開挖道路,重復建設將造成巨大的浪費,又影響城市景觀。為此,改革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模式及管理體制已經迫在眉睫,省政府決定讓我省相關部門組成《海南省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模式等管理體制》改革研究課題專家組,專門對城鎮各種管網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維護管理等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及措施,形成成果報告。報省政府同意后實施。在這基礎上修訂《海南城市市政設施建設管理條例》,通過立法來規范城市各種管網建設和管理,達到提高建設水平,節約投資成本,增強城市功能的目的。通過立法來明確在城市道路設施范圍內,禁止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漿、混凝土等;禁止在道路上堆積和曬放物品等等;明確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期,分段開挖,提倡夜間施工,泥土應及時清運;路面修復應當在限期內完成;明確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報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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