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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規定公共建筑和高層建筑不得使用海砂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8-07-10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轉自福建在線  作者:王朝暉
核心提示:泉州規定公共建筑和高層建筑不得使用海砂
  泉州市政府近日出臺的《關于規范建設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強調,公共建筑或高層建筑不得使用海砂。      

  近年來,泉州市工程建設中違規使用海砂現象有所抬頭,給工程帶來質量安全隱患。建筑用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以及有關規定。未經淡化、不符合建筑用砂標準的海砂,一律不得用于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漿。對重要的建筑物預制構部件(如桁架、屋架、行車梁、大跨度托架等),禁止使用淡化海砂。在施工過程中確需使用淡化海砂的,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并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顯著位置公示;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用砂必須進行氯離子含量復驗。

  通知指出,凡違規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以及未落實監管職責的有關責任主體,依照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有關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行為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筑用砂按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損失。對違規使用海砂的相關責任主體除相應的處罰外,可同時給予取消政府投融資項目預選承包商名錄、清出全市建筑市場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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