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責令其撤銷“漲價”文件并罰款兩萬元該協會成有關新規執行以來我省首家被罰行業協會因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蘭州市預拌混凝土協會成為今年1月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執行以來,我省首家被處罰的行業協會。6月18日,省物價局宣布了對蘭州市預拌混凝土協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除責令該協會撤銷“漲價”文件外,還處罰款2萬元。
據調查,今年3月5日,蘭州市預拌混凝土協會召集11家會員單位負責人及蘭州市建委、蘭州市造價站負責人參加會議,協商決定自2008年3月6日起在市場參考價的基礎上每立方米混凝土價格上調50元;5月20日,該協會再次向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發出調價通知:在每立方米上調50元的基礎上再次上調40元,從2008年6月1日起執行。接到群眾舉報后,甘肅省物價局檢查組在6月6日對該協會2008年3月5日以來統一調整混凝土價格的情況進行了檢查。
省物價局在檢查后認為,蘭州市預拌混凝土協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七條“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二款“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七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二款之規定,省物價局決定對該協會進行如下處罰:責令協會撤銷蘭預協(2008)文字第002號、蘭預協(2008)文字第003號、蘭預協(2008)文字第004號文件,并處罰款2萬元。同時,省物價部門也指出,撤銷蘭州市預拌混凝土協會的“漲價”文件,并不是要求會員企業把價格恢復到漲價以前的水平,企業還可以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定價。
省物價局要求蘭州市預拌混凝土協會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2萬元上繳省財政罰沒款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或甘肅省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行政復議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據調查,今年3月5日,蘭州市預拌混凝土協會召集11家會員單位負責人及蘭州市建委、蘭州市造價站負責人參加會議,協商決定自2008年3月6日起在市場參考價的基礎上每立方米混凝土價格上調50元;5月20日,該協會再次向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發出調價通知:在每立方米上調50元的基礎上再次上調40元,從2008年6月1日起執行。接到群眾舉報后,甘肅省物價局檢查組在6月6日對該協會2008年3月5日以來統一調整混凝土價格的情況進行了檢查。
省物價局在檢查后認為,蘭州市預拌混凝土協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七條“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二款“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七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二款之規定,省物價局決定對該協會進行如下處罰:責令協會撤銷蘭預協(2008)文字第002號、蘭預協(2008)文字第003號、蘭預協(2008)文字第004號文件,并處罰款2萬元。同時,省物價部門也指出,撤銷蘭州市預拌混凝土協會的“漲價”文件,并不是要求會員企業把價格恢復到漲價以前的水平,企業還可以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定價。
省物價局要求蘭州市預拌混凝土協會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2萬元上繳省財政罰沒款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或甘肅省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行政復議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