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鋼材、磚瓦、砂石等災后重建商品以及帳篷、過渡安置房和生產帳篷等主要原材料進銷差率、批零差率即日起均不得高于2008年5月11日的水平。近日,西安市物價局召開會議,明確對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部分物資實行臨時價格干預。
為保持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期間價格穩定,防止相關物資價格的不合理上漲,西安市物價局決定自6月6日起在繼續對大米、面粉、食用油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基礎上,將水泥、鋼材、玻璃、木材、磚瓦、砂石等災后重建商品以及帳篷、過渡安置房和生產帳篷、過渡安置房用布、聚苯乙烯等主要原材料納入臨時價格干預范圍。干預對象集中在西安市轄區內所從事的上述物資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和經營者。
具體干預措施為:從2008年5月28日至2008年底前,市內各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的各種規格水泥出廠價格一律不高于2008年5月11日震前價格水平。除水泥外,生產和經營上述其他物資的價格,從2008年6月6日起原則上不得高于2008年5月11日的價格水平。確因成本增加或者進價提高需要提高相應價格的,實行調價備案制度。生產企業因為原材料價格上漲,需要高于2008年5月11日出廠價進行銷售的,必須事先到所在地區、縣物價局履行備案手續后方可執行。批發、零售上述商品(含水泥)的企業,進銷差率、批零差率均不得高于2008年5月11日的水平。
為保持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期間價格穩定,防止相關物資價格的不合理上漲,西安市物價局決定自6月6日起在繼續對大米、面粉、食用油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基礎上,將水泥、鋼材、玻璃、木材、磚瓦、砂石等災后重建商品以及帳篷、過渡安置房和生產帳篷、過渡安置房用布、聚苯乙烯等主要原材料納入臨時價格干預范圍。干預對象集中在西安市轄區內所從事的上述物資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和經營者。
具體干預措施為:從2008年5月28日至2008年底前,市內各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的各種規格水泥出廠價格一律不高于2008年5月11日震前價格水平。除水泥外,生產和經營上述其他物資的價格,從2008年6月6日起原則上不得高于2008年5月11日的價格水平。確因成本增加或者進價提高需要提高相應價格的,實行調價備案制度。生產企業因為原材料價格上漲,需要高于2008年5月11日出廠價進行銷售的,必須事先到所在地區、縣物價局履行備案手續后方可執行。批發、零售上述商品(含水泥)的企業,進銷差率、批零差率均不得高于2008年5月11日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