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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樊出臺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2-0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轉自中國散裝水泥推廣發展協會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湖北襄樊出臺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湖北省襄樊市根據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5]341號)和湖北省建設廳等四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在城市城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鄂建[2005]74號)等文件精神,該市建委于2005年12月以襄建[2005]158號文件聯合下發了《襄樊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并規定2006年1月1日為城區“禁現”之日。經過一年來的艱苦努力,在“禁現”政策、“禁現”工作、“禁現”效果等方面取得了落實好、進度快、成效大的較好局面,實現了“十一五”發展的良好開局。

   為了加強預拌混凝土的發展工作,進一步規范商混生產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行為,加快城區全面“禁現”工作的步伐,該市建委又于2006年11月20日出臺了與以上《暫行規定》相匹配的《<襄樊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細則》指出,襄樊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負責全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具體管理工作,并負責實施本細則。

   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凡屬框架結構的,必須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磚混結構基礎部分以及上部結構中一次混凝土澆筑量在10立方米以上,市政道路、橋梁及其他構筑物一次混凝土澆筑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因施工現場道路狹窄,混凝土運輸車不能駛入或需使用特種混凝土,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等,首先由施工企業提出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書面申請,經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現場勘察核實批準,并領取《現場攪拌核準通知書》后,方可實施現場攪拌混凝土。

   市建委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負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初審工作。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按《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87號令)的有關規定辦理。使用單位不得使用無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企業供應的混凝土。

   《細則》明確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單位在辦理施工手續前,應簽訂統一印制的《襄樊市建設工程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并持正式簽訂的合同(一式三份)到市散裝水泥辦公室駐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窗口備案。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于每月5日前將合同備案情況匯總報市建委。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履行合同,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預拌混凝土,并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預拌混凝土。

   施工圖設計審查時,對應當“禁現”的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中未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的不予通過。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和招投標代理單位在審查招標文件時,要將使用預拌混凝土列入審查內容。有關部門在招投標、評標時要嚴格把關。凡未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工程造價未按預拌混凝土報價的,不準參加招投標。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定期發布預拌混凝土市場指導價格,引導預拌混凝土價格保持在合理標準。供需雙方必須遵守本市現行的材料預算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嚴禁暴利、無理壓價等不正當經營行為。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使用散裝水泥和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統計表。

   《細則》還指出,工程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及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違反本實施細則,將由市建委按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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