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管理,保證建筑工程結構安全,日前,濟南市建委出臺了《濟南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從2006年7月1日施行。《規定》明確了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施工、監理等有關供需活動各方的質量行為,全面規范了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等環節的管理,可有效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從生產企業資質、原材料到交貨檢驗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同時,還就違反本《規定》的各種行為明確了處罰的具體要求。
該《規定》的兩個明顯特點:一是強化監督管理。《規定》明確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對全市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及使用實施質量監督管理,不僅監督檢查從事預拌混凝土供需活動有關的各方質量行為,并可跟蹤見證抽檢預拌混凝土的組成材料的質量情況;出廠、交貨時的塌落度,檢驗試件的留置和強度檢驗情況。二是加大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置力度。《規定》明確對生產、使用、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行為,監督機構可視其情節分別采取責令限期改正、記錄不良行為、責令停工整改、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鑒定監測、報請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執法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等。
該《規定》的兩個明顯特點:一是強化監督管理。《規定》明確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對全市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及使用實施質量監督管理,不僅監督檢查從事預拌混凝土供需活動有關的各方質量行為,并可跟蹤見證抽檢預拌混凝土的組成材料的質量情況;出廠、交貨時的塌落度,檢驗試件的留置和強度檢驗情況。二是加大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置力度。《規定》明確對生產、使用、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行為,監督機構可視其情節分別采取責令限期改正、記錄不良行為、責令停工整改、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鑒定監測、報請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執法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