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日,江寧區科學園大學城江蘇商業管理干部學院新校區,正在建造現代教育中心的施工現場,在一片繁忙中,誰也沒有意識到危險的降臨。突然,正在進行混凝土澆筑的大樓9軸至13軸之間的屋面梁板發生整體坍塌,5名正在附近施工的工人當場喪生,另有兩人重傷。
按照慣例,當建設方、監理方均被追究刑事責任后,本起事故的責任劃分理應畫上句號,但事故發生一年后,江寧區檢察院以玩忽職守罪對江寧區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站(隸屬于江寧區建設工程管理局)工作人員陶某和周某提起公訴。此時,兩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審10個月。
審判現場
去年9月,江寧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本案。公訴方認為,2004年5月25日、8月4日,兩被告人兩次進入事故發生工地進行安全監督,但不負責任,沒有正確履行安全監督職責;未按照規定審查項目經理、安全管理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并持證上崗,使該工程始終處于無項目經理、無安全員、無安全保障的情況下施工;在發現施工現場已進行大跨度模板支撐系統搭設并沒有專項設計方案時,未制止、發整改通知書,放任施工方盲目施工,致使事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公訴方對合議庭表示,兩被告人的不作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庭審中,兩被告均稱,在2004年8月4日的安全監督工作中,他們未發現施工方已開始進行大跨度模板支撐系統搭設。兩被告的辯護律師均提出,由于該案系多因一果案件,即使兩被告應負責任,但二者因果關系的強度尚不足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即兩被告雖然有過錯,但沒有犯罪。
一審判決
由于本案系全國首例,因此江寧區檢察院兩次以補充偵查為由申請延期審理,足顯慎重。2006年5月17日,根據證人證言及反映事故現場的刑事攝影照片,江寧區法院合議庭對事故發生前作為政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代表,兩被告應履行監督職責而未履行職責,造成事故發生的事實有了清晰的判斷。合議庭認為,多項證人證言已證明,在兩次的安全監督工作中,兩被告已發現施工方正在搭設大規模模板支撐系統,并在詢問后得知搭設該系統沒有專項設計方案,盡管如此,兩被告并未制止、發整改通知書,因此兩被告稱未發現搭設模板的說法不是事實。法院同時認為,本案后果極其嚴重,兩被告作為行使國家機關職權的公務人員,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玩忽職守罪。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均犯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兩被告有期徒刑兩年。據了解,兩被告均不服判決,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