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知情人舉報,稱冀東水泥集團旗下相關熟料(以石灰石和黏土、鐵質原料為主要原料,按適當比例配制成生料,燒至部分或全部熔融,并經冷卻而獲得的半成品)生產企業,均存在違反國家標準生產的行為,即在熟料中直接添加水渣。其直接證據是冀東水泥遼陽分公司2009年因在熟料中添加水渣,被當地質監部門苛以重罰。在歷經兩級法院判決、確定冀東水泥違規生產事實成立的情況下,冀東水泥依然延續原來的生產方式加工并銷售違反國家標準的熟料,直至現在。
雷打不動添加水渣
去年6月至9月,上述媒體多次來到位于遼陽市燈塔區羅大臺鎮的遼陽冀東水泥公司調查采訪。在廠門之外就能看見院內堆積如山的水渣。從廠區正門進去, 向西行100多米,只見一個輸料裝置立于龐大的水渣堆旁邊。一位中年婦女站在送料口不時清理正在輸送中的水渣。她告訴上述媒體,這些水渣通過輸送帶直接進入焙燒熟料的高爐。上述媒體問這樣做是否符合標準,她的回答是:合不合標準不知道,反正一直是這樣整的。
在該公司的西廠門外,一位運送熟料的司機告訴上述媒體,他運送熟料已經好幾年了,附近四五家水泥廠他都送過料。對熟料摻水渣他非常清楚。上述媒體問,那些購買熟料的水泥廠是否另外再添加水渣?他很干脆地回答:照樣添加,一點都不會少。為證實該司機的說法,上述媒體搭乘他的運料車來到30多公里外的冀東水泥沈陽公司。在廠區的料場,上述媒體看到的是數量更加龐大的水渣堆。
而在冀東水泥鞍山公司,展現在眼前的同樣是堆積如山的水渣。一位了解情況的人士告訴上述媒體,鞍山鋼鐵公司的水渣已經被冀東水泥壟斷。在鞍山,想買水渣只有去找冀東水泥鞍山公司。
為了進一步證實舉報人的說法,上述媒體來到冀東水泥在吉林省磐石市的分公司,看到的依然是堆積如山的水渣。按照該公司公開宣傳的口徑:“目前, 磐石公司年可生產優質熟料240萬噸以上;生產優質高標號水泥150萬噸。熟料產品除了滿足吉林省內冀東水泥吉林公司和冀東水泥扶余公司的需求外,全部熟料投放省內市場。”可見,該公司有一大批摻有水渣的熟料是對外銷售的。一個在磐石公司熟料車間工作過的人告訴上述媒體,周邊幾個城市的水泥廠都來磐石購買熟料。這里的熟料都是加水渣的。記者在磐石公司的熟料貨場發現,這些熟料中添加的水渣很容易辨認。
截至目前,冀東水泥添加水渣的“習慣”仍未改變。
荒唐的利益情結
什么是水渣?它和熟料有什么關系?這是上述媒體接到舉報后的第一個反應。專業人士告訴上述媒體,水渣是煉鐵生產的副產品。高爐中用于煉鐵的各種原料經高溫氧化還原等化學反應后,一些非鐵水的熱熔物質經水急速冷卻就形成了水渣。由于水渣具有潛在的水硬膠凝性能,在水泥熟料、石灰、石膏等激發劑作用下,可以作為優質的水泥原料。而熟料則是用于制作水泥的主要原料。
專業人士強調,水渣是水泥的原料,但絕不是熟料的原料。因為水渣要在水泥熟料、石灰、石膏等激發劑的共同作用下,才能制成水泥。上述媒體多方詢問,結果都是一句話,水渣不是熟料的原料。幾個銷售水渣的經銷商聽上述媒體說買水渣用于生產熟料,都覺得非常可笑。
上述媒體查詢冀東水泥執行的產品標準JC/T853-1999《硅酸鹽水泥熟料》,其中明確規定“不帶有雜物,如耐火磚、垃圾、廢鐵、爐渣、黏土等。”顯然,“爐渣”指的就是水渣。
那么,冀東水泥作為專業生產水泥的上市公司,為什么要違規生產呢?回答極為簡單:非法利益。
上述媒體去年9月初在遼陽調查時,熟料的價格約為每噸380元,而在冀東地區,水渣的價格大約每噸30元上下,全部成本加在一起也不會超過每噸50 元。在熟料中添加水渣,企業無疑可以獲得高額利潤。咱們可以算一筆賬:冀東水泥遼陽公司年生產能力為120萬噸熟料,如果按照5%的比例來添加水渣,其添加量為6萬噸,僅這一項獲得的利潤就在2000萬元以上。如果按照記者所了解的情況,該公司在2009年被處罰后一直沒有改變生產方式,那么3年來其非法所得就有可能是6000萬元以上。這還僅僅是遼陽公司一家,其他公司呢?
難以置信的失信
上述媒體依據信息公開條例,從遼陽市法院拿到了該市白塔區法院和市中級法院的《行政判決書》。判決書顯示,遼陽市質監局以遼陽冀東水泥有限公司“自 2008年2月24日至當年6月19日生產銷售的硅酸鹽水泥熟料中摻入烘干濕礦渣屬摻雜行為,2009年3月24日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未經明示的摻雜硅酸鹽水泥熟料;處違法生產銷售摻雜的硅酸鹽水泥熟料貨值金額50%的罰款。”
遼陽冀東水泥有限公司不服處罰,將遼陽質監局告上法庭。他們提出了5個辯白的理由,均被質監局一一駁回。其中第3條顯得尤為可笑“原告采用的JC/T853-1999是推薦標準,不屬于強制性標準,因此原告在生產中添加烘干濕礦渣的行為并未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眾所周知,企業堅持標準生產,不僅是責任,也是義務。以推薦性標準為借口來為自己辯解,顯得十分可笑和無力。
在磐石調查時,上述媒體還了解到,該公司生產的熟料分為兩部分:一是自己用于加工水泥的熟料,不加或少加水渣;另一大部分是用于外銷的熟料,多加水渣。自用的存于密閉庫區,外銷的存于露天場地,可見其并非不知道添加水渣對于水泥質量的危害,所謂改善工藝、節能減排的借口是根本不成立的。
上述媒體在調查時曾以購買方身份與冀東水泥銷售人員有過接觸,對方十分警覺。不僅詢問記者是哪個廠家,還要詳細詢問一些技術問題。上述媒體提出帶一點熟料樣品回去,對方立刻拒絕。如此不合常理的銷售手法,給人留下了極其深刻的印象。
耐人尋味的是,被政府部門處以1600多萬元的罰款本已是重大的經濟損失,又連續在一審判決和終審判決中敗訴,如此重大事項必須向全體股東和社會進行公告明示。但是,上述媒體查詢該公司2009年以來的所有公開資料,沒有任何關于此一被處罰的信息,更沒有兩次敗訴的信息。熟悉上市公司管理法律法規的業內人士告訴上述媒體,冀東水泥隱瞞信息不報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應該受到嚴厲處罰。
雷打不動添加水渣
去年6月至9月,上述媒體多次來到位于遼陽市燈塔區羅大臺鎮的遼陽冀東水泥公司調查采訪。在廠門之外就能看見院內堆積如山的水渣。從廠區正門進去, 向西行100多米,只見一個輸料裝置立于龐大的水渣堆旁邊。一位中年婦女站在送料口不時清理正在輸送中的水渣。她告訴上述媒體,這些水渣通過輸送帶直接進入焙燒熟料的高爐。上述媒體問這樣做是否符合標準,她的回答是:合不合標準不知道,反正一直是這樣整的。
在該公司的西廠門外,一位運送熟料的司機告訴上述媒體,他運送熟料已經好幾年了,附近四五家水泥廠他都送過料。對熟料摻水渣他非常清楚。上述媒體問,那些購買熟料的水泥廠是否另外再添加水渣?他很干脆地回答:照樣添加,一點都不會少。為證實該司機的說法,上述媒體搭乘他的運料車來到30多公里外的冀東水泥沈陽公司。在廠區的料場,上述媒體看到的是數量更加龐大的水渣堆。
而在冀東水泥鞍山公司,展現在眼前的同樣是堆積如山的水渣。一位了解情況的人士告訴上述媒體,鞍山鋼鐵公司的水渣已經被冀東水泥壟斷。在鞍山,想買水渣只有去找冀東水泥鞍山公司。
為了進一步證實舉報人的說法,上述媒體來到冀東水泥在吉林省磐石市的分公司,看到的依然是堆積如山的水渣。按照該公司公開宣傳的口徑:“目前, 磐石公司年可生產優質熟料240萬噸以上;生產優質高標號水泥150萬噸。熟料產品除了滿足吉林省內冀東水泥吉林公司和冀東水泥扶余公司的需求外,全部熟料投放省內市場。”可見,該公司有一大批摻有水渣的熟料是對外銷售的。一個在磐石公司熟料車間工作過的人告訴上述媒體,周邊幾個城市的水泥廠都來磐石購買熟料。這里的熟料都是加水渣的。記者在磐石公司的熟料貨場發現,這些熟料中添加的水渣很容易辨認。
截至目前,冀東水泥添加水渣的“習慣”仍未改變。
荒唐的利益情結
什么是水渣?它和熟料有什么關系?這是上述媒體接到舉報后的第一個反應。專業人士告訴上述媒體,水渣是煉鐵生產的副產品。高爐中用于煉鐵的各種原料經高溫氧化還原等化學反應后,一些非鐵水的熱熔物質經水急速冷卻就形成了水渣。由于水渣具有潛在的水硬膠凝性能,在水泥熟料、石灰、石膏等激發劑作用下,可以作為優質的水泥原料。而熟料則是用于制作水泥的主要原料。
專業人士強調,水渣是水泥的原料,但絕不是熟料的原料。因為水渣要在水泥熟料、石灰、石膏等激發劑的共同作用下,才能制成水泥。上述媒體多方詢問,結果都是一句話,水渣不是熟料的原料。幾個銷售水渣的經銷商聽上述媒體說買水渣用于生產熟料,都覺得非常可笑。
上述媒體查詢冀東水泥執行的產品標準JC/T853-1999《硅酸鹽水泥熟料》,其中明確規定“不帶有雜物,如耐火磚、垃圾、廢鐵、爐渣、黏土等。”顯然,“爐渣”指的就是水渣。
那么,冀東水泥作為專業生產水泥的上市公司,為什么要違規生產呢?回答極為簡單:非法利益。
上述媒體去年9月初在遼陽調查時,熟料的價格約為每噸380元,而在冀東地區,水渣的價格大約每噸30元上下,全部成本加在一起也不會超過每噸50 元。在熟料中添加水渣,企業無疑可以獲得高額利潤。咱們可以算一筆賬:冀東水泥遼陽公司年生產能力為120萬噸熟料,如果按照5%的比例來添加水渣,其添加量為6萬噸,僅這一項獲得的利潤就在2000萬元以上。如果按照記者所了解的情況,該公司在2009年被處罰后一直沒有改變生產方式,那么3年來其非法所得就有可能是6000萬元以上。這還僅僅是遼陽公司一家,其他公司呢?
難以置信的失信
上述媒體依據信息公開條例,從遼陽市法院拿到了該市白塔區法院和市中級法院的《行政判決書》。判決書顯示,遼陽市質監局以遼陽冀東水泥有限公司“自 2008年2月24日至當年6月19日生產銷售的硅酸鹽水泥熟料中摻入烘干濕礦渣屬摻雜行為,2009年3月24日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未經明示的摻雜硅酸鹽水泥熟料;處違法生產銷售摻雜的硅酸鹽水泥熟料貨值金額50%的罰款。”
遼陽冀東水泥有限公司不服處罰,將遼陽質監局告上法庭。他們提出了5個辯白的理由,均被質監局一一駁回。其中第3條顯得尤為可笑“原告采用的JC/T853-1999是推薦標準,不屬于強制性標準,因此原告在生產中添加烘干濕礦渣的行為并未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眾所周知,企業堅持標準生產,不僅是責任,也是義務。以推薦性標準為借口來為自己辯解,顯得十分可笑和無力。
在磐石調查時,上述媒體還了解到,該公司生產的熟料分為兩部分:一是自己用于加工水泥的熟料,不加或少加水渣;另一大部分是用于外銷的熟料,多加水渣。自用的存于密閉庫區,外銷的存于露天場地,可見其并非不知道添加水渣對于水泥質量的危害,所謂改善工藝、節能減排的借口是根本不成立的。
上述媒體在調查時曾以購買方身份與冀東水泥銷售人員有過接觸,對方十分警覺。不僅詢問記者是哪個廠家,還要詳細詢問一些技術問題。上述媒體提出帶一點熟料樣品回去,對方立刻拒絕。如此不合常理的銷售手法,給人留下了極其深刻的印象。
耐人尋味的是,被政府部門處以1600多萬元的罰款本已是重大的經濟損失,又連續在一審判決和終審判決中敗訴,如此重大事項必須向全體股東和社會進行公告明示。但是,上述媒體查詢該公司2009年以來的所有公開資料,沒有任何關于此一被處罰的信息,更沒有兩次敗訴的信息。熟悉上市公司管理法律法規的業內人士告訴上述媒體,冀東水泥隱瞞信息不報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應該受到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