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頂公告,公司于2012年8月1號收到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受理申請人金頂公司提出的指定成立清算組對峨眉協和水泥有限公司進行清算的申請。
公告稱,2012年7月4日,申請人金頂公司以被申請人協和公司被四川省樂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后15日內未依法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為由,向樂山中院申請指定清算組對協和公司進行清算,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通知了被申請人協和公司,協和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樂山中院裁定如下:受理申請人金頂公司提出的指定成立清算組對協和公司進行清算的申請。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稱,2012年7月4日,申請人金頂公司以被申請人協和公司被四川省樂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后15日內未依法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為由,向樂山中院申請指定清算組對協和公司進行清算,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通知了被申請人協和公司,協和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樂山中院裁定如下:受理申請人金頂公司提出的指定成立清算組對協和公司進行清算的申請。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