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0日下午,一場員工自發組織的維權發布會在北京舉行,10名員工代表共計491名員工實名控訴他們“老東家”建華管樁集團違法用工。這是近來來最大規模的違法用工員工自發維權行為,《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中國勞動者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增長,讓人欣喜。
此次維權的491名都是“建華管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華管樁”)的前員工和在職員工,分別曾在湖北、江蘇、廣東、山東、上海等各地的建華管樁分子公司工作。他們反映在建華管樁工作期間,合法權益嚴重受損,主要是公司不簽勞動合同、不給依法繳納社保、超時加班沒有加班費。具體如下: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維權員工中許多人從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另一部分人在空白勞動合同簽完自己名字后,公司不蓋章就將勞動合同全部收走,直到離開公司也沒看到勞動合同。
二、不依法繳納社保。員工舉報,多年來,建華管樁沒有給維權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國家實施社保強制繳納后,公司也只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而不是按照我們的實際工資數額繳納。
三、超時加班沒有加班費。員工舉報,建華管樁一線工人每天工作12小時,每月工作26-30天,超時加班,沒有加班費。
建華管樁是中國最大的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制造商,年產值過百億。作為大型建筑行業企業,爆發出如此大型違法用工事件令人震驚。
律師點評,該類違法用工案例在查證屬實的情況下,具有非常典型的意義,維權員工列舉兩種合同問題是我國違法用工的常見形式——即勞動者入職后從未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入職后在原單位的勞動合同文本上簽了自己的名字,但直至到離職,原單位也未在勞動合同上蓋章的情形。根據法律,這兩種情況,都應視為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另外,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便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蓋了章卻不將其發放給勞動者的,也屬于違法行為,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依法賠償。
據悉,目前,參與維權的491名員工已經有100多人陸續在所在地區進入勞動仲裁程序,70人的勞動仲裁已被受理。
維權員工要求建華管樁應該根據勞動合同法賠償雙倍工資,并依法補繳社保、補發加班費,并希望通過媒體監督,讓還在建華管樁違法用工侵害的在職員工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