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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馳宇汽車運輸隊與北京華躍騰飛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0-10-1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裁判案例網
核心提示:北京馳宇汽車運輸隊與北京華躍騰飛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原告北京馳宇汽車運輸隊,住所地北京市延慶縣八達嶺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郭鑫奇,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長起,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漢族,北京馳宇汽車運輸隊法律顧問,住北京市崇文區安樂林路79號。 

  被告北京華躍騰飛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鎮大生莊村委會東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國棟,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國利,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漢族,北京華躍騰飛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職員,住河北省黃驊市舊城鎮舊城村。       

  委托代理人趙德志,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漢族,北京華躍騰飛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職員,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贊皇縣贊皇鎮鎮通府街1號。 

  原告北京馳宇汽車運輸隊(以下簡稱:馳宇運輸隊)與被告北京華躍騰飛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躍騰飛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康臨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馳宇汽車隊的委托代理人孟長起,被告華躍騰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國利、趙德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馳宇運輸隊訴稱,被告華躍騰飛公司需要粉煤灰,2007年8月27日,雙方訂立了粉煤灰購銷合同一份,我公司按合同約定及被告華躍騰飛公司的需求履行了自己的供貨義務,自合同訂立后被告華躍騰飛公司收到3302.46噸粉煤灰,每噸為140元,共計貨款462 344.40元。被告華躍騰飛公司只于2008年2月給了我公司2萬元,至今尚欠我公司貨款442 344.40元未給付,說明的是被告華躍騰飛公司沒有按照抵帳協議來履行,抵帳協議上清楚的寫明被告華躍騰飛公司欠款數額。故要求解除2008年4月14日訂立的抵帳協議,被告華躍騰飛公司給付貨款442 344.40元;被告華躍騰飛公司承擔訴訟費。 

  被告華躍騰飛公司辯稱,欠款數額是432 344.40元。合同的第4條第2款約定,原告馳宇運輸隊在供貨之日至滿3000噸時,此3000噸作為我公司的周轉量,我公司暫不付款,周轉量以外的粉煤灰以當供貨量的80%付款以支票形式方式支付,如我公司不能按時給付原告馳宇運輸隊貨款,原告馳宇運輸隊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我公司應在三個月內付清余款,如原告馳宇運輸隊在供貨期間找到工地,由我公司為原告馳宇運輸隊工地供應混凝土,則優先抵頂原告馳宇運輸隊粉煤灰款。合同在2007年8月26日至2007年12月25日期間原告馳宇運輸隊為我公司累計供貨2920.62噸,在沒有滿足3000噸的情況下,我公司提前付了10 000元,但是原告馳宇運輸隊在2008年1月5日單方終止供貨,給我公司造成了斷貨停產,實屬違約。合同中定的價位,在有周轉量的情況下才是這個價位,沒有周轉量的情況下就是一噸120元,從價位上多收了我公司一噸20元。   

  經審理查明,2007年8月27日,原告馳宇運輸隊與被告華躍騰飛公司簽訂粉煤灰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原告馳宇運輸隊供被告華躍騰飛公司粉煤灰,產品名稱是天津華能楊柳青熱電公司I級粉煤灰,執行標準GB/T1596-2005標準,訂貨數量20000噸,結算價格I級粉煤灰140元/噸,供貨時間自2007年8月28日至2008年8月27日止,合同對運輸方式、交貨地點和運雜費用的約定為根據被告華躍騰飛公司用量以電話方式通知原告馳宇運輸隊供應的數量和時間,由原告馳宇運輸隊負責將粉煤灰吹到被告華躍騰飛公司攪拌站罐內,費用由原告馳宇運輸隊負擔。合同約定的結算和付款方式為:1、以被告華躍騰飛公司過磅單為依據辦理結算手續;2、原告馳宇運輸隊在供貨之日至滿3000噸時,此3000噸作為被告華躍騰飛公司的周轉量,被告華躍騰飛公司暫不付款,周轉量以外的粉煤灰以當供貨量的80%付款以支票形式方式支付,如被告華躍騰飛公司不能按時給付原告馳宇運輸隊貨款,原告馳宇運輸隊有權單方終止合同,被告華躍騰飛公司應在三個月內付清余款,如原告馳宇運輸隊在供貨期間找到工地,由被告華躍騰飛公司為原告馳宇運輸隊工地供應混凝土,則優先抵頂原告馳宇運輸隊粉煤灰款。 

  合同簽訂后,原告馳宇運輸隊供應了被告華躍騰飛公司貨物。2007年10月11日、2007年10月29日、2007年11月29日、2007年12月19日、2008年1月28日,原告馳宇運輸隊與被告華躍騰飛公司簽訂了結算清單。2008年4月14日,原告馳宇運輸隊與被告華躍騰飛公司簽訂抵賬協議,協議約定:“被告華躍騰飛公司欠原告馳宇運輸隊粉煤灰貨款總計462 344.40元,已付10 000元,余額為452 344.40元,由于被告華躍騰飛公司資金緊缺,原告馳宇運輸隊愿聯系混凝土業務抵頂粉煤灰貨款。抵頂方式為混凝土價格按照市場價格隨行就市,原告馳宇運輸隊與被告華躍騰飛公司各占回款的50%,抵清原告馳宇運輸隊的貨款后,協議自動解除,如有異議,雙方協商解決。”抵賬協議簽訂后,被告華躍騰飛公司支付原告馳宇運輸隊2萬元,被告華躍騰飛公司庭審認可給付2萬元是可以選擇給付方式,既可以給付原告馳宇運輸隊貨款,也可以以抵賬協議中約定的方式抵頂貨款。上述事實有合同、協議、結算清單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法院認為,原告馳宇運輸隊與被告華躍騰飛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合法有效。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簽訂的結算清單已確認了雙方發生的數量。雙方在2008年4月14日簽訂的抵賬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合法有效。該協議雖然約定以混凝土業務抵頂粉煤灰貨款,但雙方均認可并不排除同時可以支付貨款,而且被告華躍騰飛公司在簽訂抵賬協議后又支付給原告馳宇運輸隊2萬元貨款,因此原告馳宇運輸隊要求解除抵賬協議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已確認被告華躍騰飛公司欠原告馳宇運輸隊貨款432 344.40元,故被告華躍騰飛公司應支付原告馳宇運輸隊貨款432 344.4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馳宇汽車運輸隊與被告北京華躍騰飛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簽訂的抵賬協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北京華躍騰飛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北京馳宇汽車運輸隊貨款四十三萬二千三百四十四元四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千九百六十八元,由被告北京華躍騰飛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康臨芳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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