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廳長張鵬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被告人張鵬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5月,被告人張鵬利用擔任貴州省建設廳副廳長,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人員在承接工程項目、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42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鵬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張鵬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認罰,受賄贓款已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張鵬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網絡公開信息顯示:張鵬,男,漢族,1959年1月出生,河北內邱人,1975年8月參加工作,1979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貴州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曾任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副書記、廳長。
人物履歷:
1975.08--1977.02 貴州省關嶺縣上關鄉豐洞生產隊知青。
1977.02--1979.08 貴州省建筑工程學校土建系學生。
1979.08--1980.08 貴州省關嶺縣計劃委員會工作人員。
1980.08--1984.08 鄭州糧食學院土木系學生。
1984.08--1996.11 貴州省建筑設計院任三室副主任,上海分院院長,省建院副院長兼上海分院院長。其間:1986年至1987年到劍河縣扶貧;1995年3月至1995年7月參加貴州省委黨校第七期中青班學習。
1996.12--2010.01 貴州省建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其間:1998年3月至1999年9月,到銅仁掛職任銅仁地委委員、銅仁市委副書記。1999年9月至1999年12月,參加省委“三講 ”巡視組。2001年9月至2003年7月,在西南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班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專業法學研究方向在職學習。
2010.01—2012.02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2.02—2012.06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書記、副廳長。
2012.06—2017.03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7.03—2018.01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黨組副書記。
2018.01—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正廳長級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