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近日公布對安徽盤景水泥有限公司超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及未履行環評手續等環境違法案件調查結果,決定對該公司處以669000元行政罰款。此前,該公司曾因數據造假被生態環境部作為典型案例通報。
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13日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2022年3月18日和3月22日,該局分別對安徽盤景水泥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超出排污許可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經馬鞍山市和縣生態環境分局委托的監測機構現場監測,檢測報告(編號:22HJ0990194640018)顯示,你公司2#熟料水泥生產線窯尾煙氣濃度為14.13mg/m3,超出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濃度限值(8mg/m3)0.77倍。
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你公司生產線配套的2個烘干爐建設項目(共2套烘干爐)分別于2012年、201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均未履行環評審批手續(超過二年),僅配建2套袋式除塵設施,未配建其它廢氣污染防治設施,至今仍未完成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
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2022年3月22日,馬鞍山市和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現場對你公司1#線窯尾自動監測設備進行了全流程校準,對氣態污染物CEMS技術指標抽檢時,在200秒響應時間內,二氧化硫全流程無反應,校準結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中“9.3.7 示值誤差、系統響應時間、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驗收技術要求”以及“11.7 CEMS技術指標抽檢 主管部門按本標準9.3對部分或全部CEMS技術指標抽檢時,檢測結果應符合本標準9.3.7和9.3.8”的相關要求。屬于《安徽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第十二項規定的“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對安徽盤景水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超出排污許可濃度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處罰款24萬元;
2.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的行為,處罰款40萬元;
3.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處罰款2.9萬元。
記者注意到,2021年7月,生態環境部公布6個排污監控弄虛作假查處典型案例,安徽盤景水泥有限公司因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被公開點名。
據了解,安徽盤景水泥有限公司于2007年07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系張鎖林。2021年9月,該公司入選2020年度安徽省主營業務收入前100名高新技術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