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桐梓縣一養殖場,所養的魚在去年 5 月、10 月先后兩次出現大量死亡,累計 8 萬多斤。養殖場老板認為,因上游的一個攪拌站違法排污給自己造成損失,于是提出共計 190 余萬元賠償。11 月 25 日,仁懷市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原告:攪拌站違法排污 造成魚兒大量死亡
該案的原告方貴州某水產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產公司"),于 2019 年初在桐梓縣新站鎮修建水產養殖設施,發展鱸魚養殖,共投入資金 1000 余萬元。
2019 年 5 月,該項目建成并投產正常經營,從新站小水河中取水養殖鱸魚。然而,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承包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過程中,卻在養殖場上游 1 公里左右的地方自建了一個混凝土攪拌站。
水產公司認為,被告方自建的混凝土攪拌因違法排污,造成河水污染,并引發河中魚類大量死亡,自己的養殖場,也不幸中招。公司曾向環保部門舉報,環保部門也現場進行調查并下達整改通知書,但被告方并未整改。
2020 年 5 月,因攪拌站排污量持續增加造成下游的魚池用水被污染,大魚、魚苗死亡近 2 千斤,價值 50 余萬元。
水產公司稱,他們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要求責令被告停止污染并賠償損失,一直未得到解決。2020 年 10 月,攪拌站排污量又持續增加,河水 PH 值再次持續嚴重超標,造成 76000 余斤魚死亡,損失價值 137 萬余元。此外還有處理死魚支出的人工工資、運輸等費用 7000 元。
水產公司認為,正是由于攪拌站違法排放廢水導致小水河環境污染,給自己造成重大損失。經當地調解未果后,水產公司向法院提起 190 余萬元的賠償請求。
被告:未造成河水污染 魚群死亡是技術原因
對原告方的訴訟請求,被告方工程公司辯稱,他們的攪拌站系正常建設施工,沒有排放廢水,沒有污染環境。水產公司魚群死亡與工程公司沒有因果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方全部訴訟請求。
工程公司稱,水產公司養殖的鱸魚,來自四川、廣東、廣西等地,長途運輸受傷,使用藥物清池,藥性未過,水體富營養化、養殖密度大、缺氧等,是養殖鱸魚生病、死亡的原因,與自己的施工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工程公司表示,水產公司認為自己"偷排廢水"、"排污量持續增加",均是虛假的、主觀想象的,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水產公司未對死亡魚苗的數量及種類或價值進行證據保全,其訴請的損失 190 余萬元并無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決由工程公司向水產公司賠償損失 64 萬余元
根據管轄權限,該案由仁懷市法院審理。庭審中,法院歸納了如下焦點:
焦點一:被告方是否排放了污染物?根據原告提交的環保部門筆錄、環保部門給被告方下達的《環境隱患整改通知書》、被告方向桐梓縣環保部門提交的整改反饋報告,可以證明被告排放了污染物;
焦點二:被告排放的污染與損害之間有多大關聯性?根據相關淡水養魚水體 PH 值標準,以及水泥主要成分、水泥水化后產生大量的氫氧化鈣、原告取水臺賬 PH 值超標數據、被告并未提交證據證實可以導致 PH 值增大的其他因素,可以認定被告排放的污染物與魚死之間具有關聯性;
焦點三:原告的損害如何認定?鑒于魚群已不具備鑒定條件,根據相關進貨合同、村委會情況說明、損失統計表、現場照片等,法院參照原告提供的證據,認定其受損的總金額為 128 萬余元;
焦點四:責任如何承擔?法院認為,兩次魚群大量死亡相隔 5 個多月,原告應當在初期即采取防護措施、改從上游取水避免此后魚繼續死亡,而不應放任損害結果的擴大。故原告對其魚群大量死亡的損害后果,存在過失。法院認定原告應自行承擔 50% 的責任,由被告承擔 50% 的責任。
11 月 25 日,經審理,法院判決由工程公司賠償水產公司損失 64 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