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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水泥企業被判定壟斷!案件細節發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03-1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3月16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發布出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四川省水泥協會、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行為進行處罰。


3月16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發布出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四川省水泥協會、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行為進行處罰。


詳情如下: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川市監處〔2020〕24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四川省水泥協會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7年7月,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從多個途徑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聯合漲價的舉報。經初步核查后,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對四川省水泥協會及涉嫌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予以立案調查。機構改革后,該案的調查處理由本機關繼續履行。


本機關現查明當事人組織本行業具有競爭關系的六家水泥經營者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現查明,2016年10月,當事人以扭轉水泥市場價格下滑、實現行業扭虧為由,通過會議組織和推動具有競爭關系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在市場占有率高、下游用戶集中的成都區域內推漲散裝水泥價格,達成并實施統一散裝水泥漲價時間、調價幅度的壟斷協議,其他地區的水泥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具體經過如下:


2016年10月11日,當事人組織六家經營者“四川西南、峨勝、亞東(蘭豐)、四川雙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開“十月份復價減虧工作推進會”,會上經“五大集團首腦定調會”(五大首腦包括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和“執行工作組工作細化會”(執行工作組包括協會及六家經營者)兩階段討論,決定所有品種散裝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調50元/噸,并統一制定發送給客戶的調價函參考版本。同時,當事人聯合涉案經營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協會大成都片區散裝水泥停供檢查工作預案》,計劃將六家水泥經營者分為四個檢查小組,負責監督水泥生產企業對拒不接受調價的下游企業采取聯合停供措施。會后當事人向成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文告知會員單位散裝水泥將于2016年10月17日集體調價的決定。


壟斷協議訂立后,當事人即組織六家涉案經營者著手實施,第一步,2016年10月13日-14日,六家水泥經營者向客戶發出水泥調價函,告知客戶將于2016年10月17日起,對所有的散裝水泥在原價格基礎上每噸上調伍拾元整;第二步,按照壟斷協議的約定,六家水泥經營者自10月17日起,陸續對客戶實際上調散裝水泥價格50元/噸。


在實施漲價的同時,10月18日-19日,當事人還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戶站點為重點,開展價格復位期間對未確認漲價客戶的統一聯合停供、同業互相監督的聯合辦公,并向六家水泥經營者抽調的聯合辦公員工以協會名義發放加班補貼,以監督保障協議的實施。


2016年10月19日,當事人在綿陽舉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業座談會議,會上總結了10月17日散裝水泥漲價的實施成果并形成了鞏固漲價相關措施的會議決議。


2017年1月10日,當事人召開2017年年會暨三屆三次理事會議,會上審議通過《四川省水泥行業誠信建設條例》,其中“誠信企業標準”第四點“自律誠信”中要求企業“執行復價決議,不私自惡意降價、抬價、擾亂市場”。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組一:當事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協會章程、六家涉案經營者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以及涉案六家企業是本地從事水泥生產的具有競爭關系的同行業經營者的事實。                      


證據組二:《四川省水泥協會十月份復價減虧工作推進會會議簡訊》、《四川省水泥協會關于工作聯系的函》(川水泥協發〔2016〕21號)、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組織涉及水泥漲價事宜的討論會議,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的事實。


證據組三:六家水泥經營者向客戶發出的調價文件復印件、六家經營者2016年10月17日起散裝水泥上調50元/噸銷售相關數據表、《四川省水泥協會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業座談會議紀要》,證明六家水泥經營者在當事人組織下變更商品價格、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


證據組四:《四川省水泥協會執行工作組價格復位投訴管理辦法》、《四川省水泥協會大成都片區散裝水泥停供檢查工作預案》、加班費發放明細表、費用請示、費用報銷單及記帳憑證,證明當事人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參與監督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


證據組五:《四川省水泥協會2017年年會暨三屆三次理事會議紀要》,證明當事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則的事實。


以上有關證據,已由當事人或相關責任人簽字或蓋章確認并查證屬實。


四、行政處罰依據及決定


本機關認定,具有競爭關系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在當事人的組織和推動下,對散裝水泥產品漲價時間及幅度協商一致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禁止的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


當事人組織本行業六家經營者達成變更水泥價格的壟斷協議,并通過多種方式監督壟斷協議的實施,還在《四川省水泥行業誠信建設條例》中試圖將壟斷協議的達成通過協會平臺常態化,嚴重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屬于《反壟斷法》第十六條“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的違法行為。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認為當事人在壟斷協議達成和實施過程中起到了主導和積極推動的作用,違法情節較重:一是所達成的壟斷協議嚴重排除、限制了成都地區散裝水泥市場的競爭,使相對落后產能不能及時淘汰,不利于行業的長期發展;二是當事人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對不接受價格上漲的下游企業采取斷供措施,加重下游企業負擔并造成水泥供應緊張;三是立案調查開始后,當事人在明知其行為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情況下,沒有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綜上,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處以罰款50萬元(大寫:人民幣伍拾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下述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繳款銀行:四川省建行錦城支行


戶   名:四川省財政廳


帳   號:51001890836050474623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川市監處〔2020〕26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7年7月,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從多個途徑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聯合漲價的舉報。經初步核查后,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對四川省水泥協會及涉嫌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予以立案調查。機構改革后,該案的調查處理由本機關繼續履行。


本機關現查明當事人與其他五家具有競爭關系的水泥經營者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的組織和推動下,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一)當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下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


現查明,當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經營者: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其經營范圍均包括水泥的生產、銷售,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協會以扭轉水泥市場價格下滑、實現行業扭虧為由,通過會議組織和推動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在市場占有率高、下游用戶集中的成都區域內推漲散裝水泥價格,達成并實施統一散裝水泥漲價時間、調價幅度的壟斷協議,其他地區的水泥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具體經過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六家經營者“四川西南、峨勝、亞東(蘭豐)、四川雙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開“十月份復價減虧工作推進會”,會上經“五大集團首腦定調會”(五大首腦包括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和“執行工作組工作細化會”(執行工作組包括協會及六家經營者)兩階段討論,決定所有品種散裝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調50元/噸,并統一制定發送給客戶的調價函參考版本。同時,協會聯合涉案經營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協會大成都片區散裝水泥停供檢查工作預案》,計劃將六家水泥經營者分為四個檢查小組,負責監督水泥生產企業對拒不接受調價的下游企業采取聯合停供措施。會后協會向成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文告知會員單位散裝水泥將于2016年10月17日集體調價的決定。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訂立后,四川省水泥協會即組織六家涉案經營者著手實施,第一步,當事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客戶發出《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營銷中心關于水泥調價的函》(營銷中心﹝2016﹞96號),告知客戶將于2016年10月17日8:00起,對所有的散裝水泥出廠價在原基礎上每噸上調伍拾元整(50元/噸);第二步,按照壟斷協議的約定,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六家水泥經營者自10月17日起,陸續對各自下游客戶實際上調散裝水泥價格50元/噸。


在實施漲價的同時,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協會還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戶站點為重點,開展價格復位期間對未確認漲價客戶的統一聯合停供、同業互相監督的聯合辦公,并向六家水泥經營者抽調的聯合辦公員工以協會名義發放加班補貼,以監督保障協議的實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協會在綿陽舉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業座談會議,會上總結了10月17日散裝水泥漲價的實施成果并形成了鞏固漲價相關措施的會議決議。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協會召開2017年年會暨三屆三次理事會議,會上審議通過《四川省水泥行業誠信建設條例》,其中“誠信企業標準”第四點“自律誠信”中要求企業“執行復價決議,不私自惡意降價、抬價、擾亂市場”。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組一:四川省水泥協會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協會章程、當事人與其他五家涉案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四川省水泥協會作為行業協會的主體資格,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以及涉案六家企業是本地從事水泥生產的具有競爭關系的同行業經營者的事實。                      


證據組二:《四川省水泥協會十月份復價減虧工作推進會會議簡訊》、《四川省水泥協會關于工作聯系的函》(川水泥協發〔2016〕21號)、協會相關工作人員詢問筆錄,證明協會組織涉及水泥漲價事宜的討論會議,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的事實。


證據組三:當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業向客戶發出的調價文件復印件、當事人工作人員的詢問筆錄、《四川省水泥協會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業座談會議紀要》,證明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下變更商品價格、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


證據組四:《四川省水泥協會執行工作組價格復位投訴管理辦法》、《四川省水泥協會大成都片區散裝水泥停供檢查工作預案》、加班費發放明細表、費用請示、費用報銷單及記帳憑證,證明協會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參與監督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


證據組五:《四川省水泥協會2017年年會暨三屆三次理事會議紀要》,證明協會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則的事實。


證據組六: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成都區域客戶散裝水泥銷售額及2016年10月17日起散裝水泥每噸上調50元銷售單價增加銷售額專項審計報告》(川設信會審(2020)9-2號),證明當事人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及2016年度相關銷售財務數據。


以上有關證據,已由當事人或相關責任人簽字或蓋章確認并查證屬實。


四、行政處罰依據及決定


本機關認定,當事人與其他五家具有競爭關系的水泥經營者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的組織和推動下,對散裝水泥產品漲價時間及幅度協商一致,統一上調散裝水泥銷售價格,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該行為對內排除限制了同行業的競爭,對外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嚴重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協會組織和推動下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能夠主動積極配合調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實提供企業財務數據及相關產品銷售數據及明細,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3186141元,并處2016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11680598元,以上罰沒款共計14866739元(大寫:人民幣壹仟肆佰捌拾陸萬陸仟柒佰叁拾玖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下述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繳款銀行:四川省建行錦城支行


戶   名:四川省財政廳


帳   號:51001890836050474623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川市監處〔2020〕27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7年7月,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從多個途徑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聯合漲價的舉報。經初步核查后,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對四川省水泥協會及涉嫌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予以立案調查。機構改革后,該案的調查處理由本機關繼續履行。


本機關現查明當事人與其他五家具有競爭關系的水泥經營者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的組織和推動下,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一)當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下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


   現查明,當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經營者: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其經營范圍均包括水泥的生產、銷售,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協會以扭轉水泥市場價格下滑、實現行業扭虧為由,通過會議組織和推動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在市場占有率高、下游用戶集中的成都區域內推漲散裝水泥價格,達成并實施統一散裝水泥漲價時間、調價幅度的壟斷協議,其他地區的水泥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具體經過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六家經營者“四川西南、峨勝、亞東(蘭豐)、四川雙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開“十月份復價減虧工作推進會”,會上經“五大集團首腦定調會”(五大首腦包括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和“執行工作組工作細化會”(執行工作組包括協會及六家經營者)兩階段討論,決定所有品種散裝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調50元/噸,并統一制定發送給客戶的調價函參考版本。同時,協會聯合涉案經營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協會大成都片區散裝水泥停供檢查工作預案》,計劃將六家水泥經營者分為四個檢查小組,負責監督水泥生產企業對拒不接受調價的下游企業采取聯合停供措施。會后協會向成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文告知會員單位散裝水泥將于2016年10月17日集體調價的決定。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訂立后,四川省水泥協會即組織六家涉案經營者著手實施,第一步,當事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客戶發出《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調價通知書》,告知客戶將于2016年10月17日8:00起,對所有散裝水泥出廠單價在原基礎上每噸上調伍拾元整(50元/噸);第二步,按照壟斷協議的約定,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六家水泥經營者自10月17日起,陸續對各自下游客戶實際上調散裝水泥價格50元/噸。


在實施漲價的同時,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協會還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戶站點為重點,開展價格復位期間對未確認漲價客戶的統一聯合停供、同業互相監督的聯合辦公,并向六家水泥經營者抽調的聯合辦公員工以協會名義發放加班補貼,以監督保障協議的實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協會在綿陽舉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業座談會議,會上總結了10月17日散裝水泥漲價的實施成果并形成了鞏固漲價相關措施的會議決議。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協會召開2017年年會暨三屆三次理事會議,會上審議通過《四川省水泥行業誠信建設條例》,其中“誠信企業標準”第四點“自律誠信”中要求企業“執行復價決議,不私自惡意降價、抬價、擾亂市場”。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組一:四川省水泥協會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協會章程、當事人與其他五家涉案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四川省水泥協會作為行業協會的主體資格,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以及涉案六家企業是本地從事水泥生產的具有競爭關系的同行業經營者的事實。                      


證據組二:《四川省水泥協會十月份復價減虧工作推進會會議簡訊》、《四川省水泥協會關于工作聯系的函》(川水泥協發〔2016〕21號)、協會相關工作人員詢問筆錄,證明協會組織涉及水泥漲價事宜的討論會議,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的事實。


證據組三:當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業向客戶發出的調價文件復印件、當事人工作人員的詢問筆錄、《四川省水泥協會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業座談會議紀要》,證明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下變更商品價格、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


證據組四:《四川省水泥協會執行工作組價格復位投訴管理辦法》、《四川省水泥協會大成都片區散裝水泥停供檢查工作預案》、加班費發放明細表、費用請示、費用報銷單及記帳憑證,證明協會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參與監督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


證據組五:《四川省水泥協會2017年年會暨三屆三次理事會議紀要》,證明協會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則的事實。


證據組六:《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含子公司)散裝水泥銷售數據專項審核報告》(川瑞華專審字(2020)第10號),證明當事人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及2016年度相關銷售財務數據。


以上有關證據,已由當事人或相關責任人簽字或蓋章確認并查證屬實。


四、行政處罰依據及決定


本機關認定,當事人與其他五家具有競爭關系的水泥經營者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的組織和推動下,對散裝水泥產品漲價時間及幅度協商一致,統一上調散裝水泥銷售價格,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該行為對內排除限制了同行業的競爭,對外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嚴重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協會組織和推動下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能夠主動積極配合調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實提供企業財務數據及相關產品銷售數據及明細,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5206086元,并處2016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10010096元,以上罰沒款共計15216182元。(大寫:人民幣壹仟伍佰貳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貳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下述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繳款銀行:四川省建行錦城支行


戶   名:四川省財政廳


帳   號:51001890836050474623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川市監處〔2020〕28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7年7月,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從多個途徑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聯合漲價的舉報。經初步核查后,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對四川省水泥協會及涉嫌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予以立案調查。機構改革后,該案的調查處理由本機關繼續履行。


本機關現查明當事人與其他五家具有競爭關系的水泥經營者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的組織和推動下,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于2020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一)當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下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


現查明,當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經營者:四川峨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其經營范圍均包括水泥的生產、銷售,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協會以扭轉水泥市場價格下滑、實現行業扭虧為由,通過會議組織和推動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在市場占有率高、下游用戶集中的成都區域內推漲散裝水泥價格,達成并實施統一散裝水泥漲價時間、調價幅度的壟斷協議,其他地區的水泥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具體經過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六家經營者“四川西南、峨勝、亞東(蘭豐)、四川雙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開“十月份復價減虧工作推進會”,會上經“五大集團首腦定調會”(五大首腦包括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和“執行工作組工作細化會”(執行工作組包括協會及六家經營者)兩階段討論,決定所有品種散裝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調50元/噸,并統一制定發送給客戶的調價函參考版本。同時,協會聯合涉案經營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協會大成都片區散裝水泥停供檢查工作預案》,計劃將六家水泥經營者分為四個檢查小組,負責監督水泥生產企業對拒不接受調價的下游企業采取聯合停供措施。會后協會向成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文告知會員單位散裝水泥將于2016年10月17日集體調價的決定。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訂立后,四川省水泥協會即組織六家涉案經營者著手實施,第一步,當事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客戶發出《調價通知》告知客戶,自2016年10月17日0:00時起,對“重龍山”牌水泥,包括P.O52.5、P.O42.5R、P.O42.5、P.C32.5R散裝水泥的出廠單價在原有基礎上每噸上調伍拾圓整(50.00元/噸);第二步,按照壟斷協議的約定,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六家水泥經營者自10月17日起,陸續對各自下游客戶實際上調散裝水泥價格50元/噸。


在實施漲價的同時,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協會還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戶站點為重點,開展價格復位期間對未確認漲價客戶的統一聯合停供、同業互相監督的聯合辦公,并向六家水泥經營者抽調的聯合辦公員工以協會名義發放加班補貼,以監督保障協議的實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協會在綿陽舉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業座談會議,會上總結了10月17日散裝水泥漲價的實施成果并形成了鞏固漲價相關措施的會議決議。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協會召開2017年年會暨三屆三次理事會議,會上審議通過《四川省水泥行業誠信建設條例》,其中“誠信企業標準”第四點“自律誠信”中要求企業“執行復價決議,不私自惡意降價、抬價、擾亂市場”。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組一:四川省水泥協會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協會章程、當事人與其他五家涉案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四川省水泥協會作為行業協會的主體資格,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以及涉案六家企業是本地從事水泥生產的具有競爭關系的同行業經營者的事實。                      


證據組二:《四川省水泥協會十月份復價減虧工作推進會會議簡訊》、《四川省水泥協會關于工作聯系的函》(川水泥協發〔2016〕21號)、協會相關工作人員詢問筆錄,證明協會組織涉及水泥漲價事宜的討論會議,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的事實。


證據組三:當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業向客戶發出的調價文件復印件、當事人工作人員的詢問筆錄、當事人下屬貿易平臺公司的《銷售調價審批程序表》及其與下游客戶簽訂的《補充協議》、增值稅發票等、《四川省水泥協會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業座談會議紀要》,證明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下變更商品價格、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


證據組四:《四川省水泥協會執行工作組價格復位投訴管理辦法》、《四川省水泥協會大成都片區散裝水泥停供檢查工作預案》、加班費發放明細表、費用請示、費用報銷單及記帳憑證,證明協會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參與監督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


證據組五:《四川省水泥協會2017年年會暨三屆三次理事會議紀要》,證明協會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則的事實。


證據組六:《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的成都區域終端客戶散裝水泥銷售收入情況專項審計報告》(大信川專審字﹝2020﹞第00323號),證明當事人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及2016年度相關銷售財務數據。


以上有關證據,已由當事人或相關責任人簽字或蓋章確認并查證屬實。


四、行政處罰依據及決定


本機關認定,當事人與其他五家具有競爭關系的水泥經營者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的組織和推動下,對散裝水泥產品漲價時間及幅度協商一致,統一上調散裝水泥銷售價格,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該行為對內排除限制了同行業的競爭,對外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嚴重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協會組織和推動下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能夠主動積極配合調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實提供企業財務數據及相關產品銷售數據及明細,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1602885 元,并處2016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1986973 元,以上罰沒款共計3589858元(大寫:人民幣叁佰伍拾捌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下述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繳款銀行:四川省建行錦城支行


戶   名:四川省財政廳


帳   號:51001890836050474623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川市監處〔2020〕29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7年7月,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從多個途徑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聯合漲價的舉報。經初步核查后,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對四川省水泥協會及涉嫌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予以立案調查。機構改革后,該案的調查處理由本機關繼續履行。


本機關現查明當事人與其他五家具有競爭關系的水泥經營者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的組織和推動下,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于2020年12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一)當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下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


現查明,當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經營者:四川峨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其經營范圍均包括水泥的生產、銷售,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協會以扭轉水泥市場價格下滑、實現行業扭虧為由,通過會議組織和推動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在市場占有率高、下游用戶集中的成都區域內推漲散裝水泥價格,達成并實施統一散裝水泥漲價時間、調價幅度的壟斷協議,其他地區的水泥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具體經過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六家經營者“四川西南、峨勝、亞東(蘭豐)、四川雙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開“十月份復價減虧工作推進會”,會上經“五大集團首腦定調會”(五大首腦包括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和“執行工作組工作細化會”(執行工作組包括協會及六家經營者)兩階段討論,決定所有品種散裝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調50元/噸,并統一制定發送給客戶的調價函參考版本。同時,協會聯合涉案經營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協會大成都片區散裝水泥停供檢查工作預案》,計劃將六家水泥經營者分為四個檢查小組,負責監督水泥生產企業對拒不接受調價的下游企業采取聯合停供措施。會后協會向成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文告知會員單位散裝水泥將于2016年10月17日集體調價的決定。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訂立后,四川省水泥協會即組織六家涉案經營者著手實施,第一步,當事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客戶發出《水泥調價通知》(佛水銷﹝2016﹞7號),告知客戶將于2016年10月17日8:00起,對“佛光”牌所有散裝水泥出廠單價在原基礎上每噸上調伍拾元整(50元/噸);第二步,按照壟斷協議的約定,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六家水泥經營者自10月17日起,陸續對各自下游客戶實際上調散裝水泥價格50元/噸。


在實施漲價的同時,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協會還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戶站點為重點,開展價格復位期間對未確認漲價客戶的統一聯合停供、同業互相監督的聯合辦公,并向六家水泥經營者抽調的聯合辦公員工以協會名義發放加班補貼,以監督保障協議的實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協會在綿陽舉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業座談會議,會上總結了10月17日散裝水泥漲價的實施成果并形成了鞏固漲價相關措施的會議決議。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協會召開2017年年會暨三屆三次理事會議,會上審議通過《四川省水泥行業誠信建設條例》,其中“誠信企業標準”第四點“自律誠信”中要求企業“執行復價決議,不私自惡意降價、抬價、擾亂市場”。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組一:四川省水泥協會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協會章程、當事人與其他五家涉案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四川省水泥協會作為行業協會的主體資格,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以及涉案六家企業是本地從事水泥生產的具有競爭關系的同行業經營者的事實。                      


證據組二:《四川省水泥協會十月份復價減虧工作推進會會議簡訊》、《四川省水泥協會關于工作聯系的函》(川水泥協發〔2016〕21號)、協會相關工作人員詢問筆錄,證明協會組織涉及水泥漲價事宜的討論會議,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的事實。


證據組三:當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業向客戶發出的調價文件復印件、當事人工作人員的詢問筆錄、《四川省水泥協會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業座談會議紀要》,證明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下變更商品價格、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


證據組四:《四川省水泥協會執行工作組價格復位投訴管理辦法》、《四川省水泥協會大成都片區散裝水泥停供檢查工作預案》、加班費發放明細表、費用請示、費用報銷單及記帳憑證,證明協會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參與監督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


證據組五:《四川省水泥協會2017年年會暨三屆三次理事會議紀要》,證明協會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則的事實。


證據組六: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關于提供要求資料的情況匯報》(含《2016年度成都區域散裝水泥匯總表》、《2016年10月17日起散裝水泥上調50元/噸銷售明細表》),證明當事人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及2016年度相關銷售財務數據。


以上有關證據,已由當事人或相關責任人簽字或蓋章確認并查證屬實。


四、行政處罰依據及決定


本機關認定,當事人與其他五家具有競爭關系的水泥經營者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的組織和推動下,對散裝水泥產品漲價時間及幅度協商一致,統一上調散裝水泥銷售價格,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該行為對內排除限制了同行業的競爭,對外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嚴重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協會組織和推動下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能夠主動積極配合調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實提供企業財務數據及相關產品銷售數據及明細,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600469元,并處2016年度銷售額1%的罰款296324元,以上罰沒款共計896793元(大寫:人民幣捌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叁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下述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繳款銀行:四川省建行錦城支行


戶   名:四川省財政廳


帳   號:51001890836050474623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川市監處〔2020〕30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7年7月,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從多個途徑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聯合漲價的舉報。經初步核查后,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對四川省水泥協會及涉嫌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予以立案調查。機構改革后,該案的調查處理由本機關繼續履行。


本機關現查明當事人與其他五家具有競爭關系的水泥經營者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的組織和推動下,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一)當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下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


現查明,當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經營者: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等,其經營范圍均包括水泥的生產、銷售,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協會以扭轉水泥市場價格下滑、實現行業扭虧為由,通過會議組織和推動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在市場占有率高、下游用戶集中的成都區域內推漲散裝水泥價格,達成并實施統一散裝水泥漲價時間、調價幅度的壟斷協議,其他地區的水泥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具體經過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六家經營者“四川西南、峨勝、亞東(蘭豐)、四川雙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開“十月份復價減虧工作推進會”,會上經“五大集團首腦定調會”(五大首腦包括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和“執行工作組工作細化會”(執行工作組包括協會及六家經營者)兩階段討論,決定所有品種散裝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調50元/噸,并統一制定發送給客戶的調價函參考版本。同時,協會聯合涉案經營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協會大成都片區散裝水泥停供檢查工作預案》,計劃將六家水泥經營者分為四個檢查小組,負責監督水泥生產企業對拒不接受調價的下游企業采取聯合停供措施。會后協會向成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文告知會員單位散裝水泥將于2016年10月17日集體調價的決定。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訂立后,四川省水泥協會即組織六家涉案經營者著手實施,第一步,當事人下屬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客戶發出《關于調整水泥銷售價格的函》,告知客戶將于2016年10月17日零時起,對所有散裝品種水泥在原價格基礎上上調50元/噸;第二步,按照壟斷協議的約定,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六家水泥經營者自10月17日起,陸續對各自下游客戶實際上調散裝水泥價格50元/噸。


在實施漲價的同時,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協會還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戶站點為重點,開展價格復位期間對未確認漲價客戶的統一聯合停供、同業互相監督的聯合辦公,并向六家水泥經營者抽調的聯合辦公員工以協會名義發放加班補貼,以監督保障協議的實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協會在綿陽舉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業座談會議,會上總結了10月17日散裝水泥漲價的實施成果并形成了鞏固漲價相關措施的會議決議。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協會召開2017年年會暨三屆三次理事會議,會上審議通過《四川省水泥行業誠信建設條例》,其中“誠信企業標準”第四點“自律誠信”中要求企業“執行復價決議,不私自惡意降價、抬價、擾亂市場”。


2017年11月16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對當事人開展反壟斷調查,11月28日,當事人口頭向負責調查的執法機構申請寬大處理。2017年12月3日,當事人向原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正式提交寬大申請的書面報告,并提供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部分水泥企業達成價格壟斷協議并實施的證據。12月11日,當事人根據執法機構要求進一步提供相關材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組一:四川省水泥協會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協會章程、當事人與其他五家涉案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四川省水泥協會作為行業協會的主體資格,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以及涉案六家企業是本地從事水泥生產的具有競爭關系的同行業經營者的事實。                      


證據組二:《四川省水泥協會十月份復價減虧工作推進會會議簡訊》、《四川省水泥協會關于工作聯系的函》(川水泥協發〔2016〕21號)、協會相關工作人員詢問筆錄,證明協會組織涉及水泥漲價事宜的討論會議,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的事實。


證據組三:當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業向客戶發出的調價文件復印件、《四川省水泥協會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業座談會議紀要》,證明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下變更商品價格、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


證據組四:《四川省水泥協會執行工作組價格復位投訴管理辦法》、《四川省水泥協會大成都片區散裝水泥停供檢查工作預案》、加班費發放明細表、費用請示、費用報銷單及記帳憑證,證明協會組織、六家水泥經營者參與監督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


證據組五:《四川省水泥協會2017年年會暨三屆三次理事會議紀要》,證明協會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則的事實。


證據組六:《四川雙馬都江堰工廠相關數據統計》,證明當事人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及2016年度相關銷售財務數據。


證據組七:當事人《關于橫向壟斷協議的寬大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主動提供材料清單》、原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關于受理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寬大申請報告的函》,證明當事人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事實。


以上有關證據,已由當事人或相關責任人簽字或蓋章確認并查證屬實。


四、行政處罰依據及決定


本機關認定,當事人與其他五家具有競爭關系的水泥經營者在四川省水泥協會的組織和推動下,對散裝水泥產品漲價時間及幅度協商一致,統一上調散裝水泥銷售價格,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該行為對內排除限制了同行業的競爭,對外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嚴重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協會組織和推動下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能夠主動積極配合調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實提供企業財務數據及相關產品銷售數據及明細,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16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二的行政處罰。


但鑒于當事人是第一個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對執法機構認定壟斷協議具有關鍵性作用,能夠極大程度提高執法效率,節約執法成本。同時,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迅速、持續、全面、真誠地配合執法機構的全部調查工作。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對上述免予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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