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8日10時50分,陸河縣看守所遷建工程業務樓的天面構架模板發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共約1163萬元。
2020年12月30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官網公布《陸河縣“10.8”較大建筑施工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顯示,調查組認定,該事件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有:1、違規直接利用外腳手架作為模板支撐體系,且該支撐體系未增設加固立桿,也沒有與已經完成施工的建筑結構形成有效的拉結;2、天面構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當,未按要求先澆筑結構柱, 待其強度達到75%及以上后再澆筑屋面構架及掛板混凝土,且未設置防止天面構架模板支撐側翻的可靠拉撐。
其間接原因為,涉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缺失,違法違規建設經營,施工管理混亂;監理單位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和有關規定,工作形同虛設、制度不落實,弄虛作假,聘請無證人員實施監理工作;工程設計存在缺陷,審圖不到位;行業監管部門監管缺失;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督促管理缺失。
《調查報告》顯示,事故發生后,當地成立了由多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調查組建議,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12名相關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建議對多名縣、市領導干部追責、處分。
建議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12人追究刑責
據《調查報告》,此次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傷,均為現場施工工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共約1163萬元。調查組認定,該事件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當地成立了以由市應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總工會、陸河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
記者注意到,發生坍塌的陸河縣看守所遷建工程,位于陸河縣水唇鎮牛皮壢,總建筑面積14761.81m2,合同價格8137萬元,施工工期為兩年(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其建設單位是陸河縣公安局,勘察單位是廣東省惠州勘察工程公司,設計單位是廣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施工單位是廣東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監理單位是廣東鈞信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圖1 東側腳手架局部坍塌
圖2 混凝土、鋼管、模板等材料散落至地面
對于施工單位有關人員,調查組建議,對廣東建恒建筑有限公司法人兼總經理李育華,廣東建恒建筑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余硯輝,涉事建筑的“包工頭”、項目實際負責人、事發現場作業的主要負責人楊和平,陸河看守所項目施工安全員丘坤艷,建恒公司聘用的一級建造師黃成長,測繪員兼施工員葉文欽,承包工地搭設外腳手架的“小工頭” 吳來旺等7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調查報告》顯示,李育華等6人于2020年11月被汕尾市檢察院批捕,吳來旺于2020年12月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對于工程監理單位有關人員,調查組建議,對廣東鈞信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林正航,涉事工地總監理工程師田早,廣東鈞信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陸河分公司負責人彭國棟,陸河縣看守所遷建工程項目監理部實際駐場監理員劉家專,陸河縣看守所遷建工程監理部現場實習監理員謝航等5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5人中,林正航、田早、彭國棟等3人于2020年11月被批捕,劉家專、謝航等2人被取保候審。
圖3 外腳手架鋼管嚴重變形
圖4 屋面新澆混凝土框架柱傾覆
對于設計單位,調查組認為,廣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在設計中沒將陸河看守所項目業務樓天面構架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列入危大工程清單,且未對重點部位進行設計技術交底,未進行圖紙會審等問題,對事故負有責任。調查組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廣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院長陳習子等4人依法實施處罰。
對于審圖單位,調查組認為,廣東惠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審圖中沒有對設計單位未將看守所業務樓天面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列入危大工程清單的情況提出修改意見,對事故負有責任。調查組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惠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負責人莊淑立等2人依法實施處罰。
此外,調查組認為,廣東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東鈞信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廣東惠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依法實施處罰,并列入信用聯合懲戒(黑名單)對象。
建議對多名縣、市領導干部追責、處分
對于建設單位有關人員,調查組認為,陸河縣公安局副局長朱達文、陸河縣公安局網安大隊副大隊長彭偉波、陸河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副大隊長劉勇進等3人,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紀委監委對其履職情況進行調查處理;陸河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劉志遠,陸河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教導員丘永肖,陸河縣公安局看守所所長朱少耿,陸河縣公安局水唇派出所長陳開沖等4人,對項目工作存在的不合規問題失察,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通報批評。
對于監管部門有關人員,調查組認為,陸河縣住建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力,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對陸河縣住建局局長羅洪聲、陸河縣住建局副局長黃建軍、陸河縣住建局質安站負責人彭水雙、陸河縣住建局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股負責人彭海洲、陸河縣住建局建筑市場和建設工程管理股負責人彭東升等5人,由紀委監委對其履職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組認為,陸河縣委、縣政府未嚴格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未有效領導陸河縣看守所參建各方和監管部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造成嚴重后果。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責令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陳壯勇、羅炳新, 常務副縣長葉子美作出深刻檢查。
調查組建議,對陸河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彭志潔,陸河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林繼毅等2人,由紀委監委對其履職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汕尾市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吳若昊,汕尾市住建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初棠,汕尾市住建局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負責人余經治等3人,調查組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責令其作出深刻檢查,并予以調整工作崗位。
調查組還建議,在陸河縣看守所項目項目中涉嫌非法圍標、非法掛靠的蘇某某、葉某某等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