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接到群眾舉報稱,在山西省洪洞縣龍馬鄉西莊村峪門自然村內的,原呂梁山隧道搶險項目——中鐵十一局五公司留下的自備工程配套設施臨時混合攪拌站,本應于工程完工后拆除,卻一直處于違規經營狀態,不僅違法國家相關法規,擾亂行業秩序,對周邊環境也造成了嚴重影響,更可能因其不符合規定生產的混凝土產生嚴重的安全隱患。
據舉報人表示,自己當時被山隧道搶險項目施工隊招聘作為一名臨時工,并參與工程建設3個月左右。
廢棄攪拌站依舊違規經營
11月25日,記者一行到洪洞縣龍馬鄉西莊村峪門自然村進行實地采訪,在舉報人的帶領下記者看到,從洪洞縣城通往該攪拌站的水泥路已被常年拉混凝土的水泥罐車壓的坑洼不平, 原本兩邊的崇山峻嶺如今植被已被扒光,只剩下裸露的山石。值得注意的時,整個攪拌站依山而建,部分建筑結構就在鐵路橋下方。記者在現場看到,在機器聲中不斷有運輸水泥、石子及原材料的車輛進出。
據了解,該攪拌站目前仍然處于違規經營狀態,存在設備簡陋、基礎設施不完善、無環保設備、排出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出等問題,攪拌站水泥罐車傾倒的洗罐水及攪拌站的工作用水均直接排入小河。據附近居民表示,此河水將會匯入汾河,而汾河作為臨汾市人民政府打造的標志性河道,被老百姓稱為“臨汾的母親河”。
無生產混凝土的資質
在調查中記者發現,目前經營該廢棄攪拌站的公司是洪洞縣祥瑞建材有限公司。工商注冊的資料信息顯示,洪洞縣祥瑞建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為2019年1月,注冊地為洪洞縣龍馬鄉西莊村。主營業務為商品混凝土、工程建筑材料、水泥穩定土、水泥及其制品的生產及銷售;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租賃;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普通運輸。是一家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全資持股人名為申喆文。
這家公司是否具備生產混凝土的資質?是否具備相關合法生產手續?通過工商注冊資料記者得知,目前該公司并不具備生產混凝土的資質。按照國家規定,商品混凝土企業必須取得相應資質,必須配備專業的技術人員,通過實驗室科學的電子化配料。有資質的企業必須通過實驗室檢測、通過電腦配料,如果想偷工減料,電腦程序就會自動停止生產,實驗室也需要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質量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從而杜絕由混凝土產品質量的安全事故發生。
那么為何無生產資質、無環評許可、無生產檢驗設備的三無企業卻在持續經營?據舉報人透露,近年來洪洞縣大批安居工程、棚戶區改造工程以及城區惠民工程等房地產開發項目相繼開工,使用的混凝土需求極大,而作為供應商之一,開發商對于洪洞縣祥瑞建材有限公司不具備相關資質和技術設備、技術人員這一情況并不知情。記者了解到,該攪拌站生產過程尚處于人工配料,成本低廉、質量無保障,難以按照設計要求生產符合標準要求的混凝土,很可能對建筑質量安全埋下隱患。
中鐵十一局拆除項目受阻攔
在洪洞縣現場采訪時,記者從舉報人和當地一陳姓村民處了解到,該攪拌站前身是中鐵十一局五分局在修建瓦日鐵路時臨時搭建的攪拌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瓦日鐵路建設完畢后,該臨時攪拌站必須被拆除。而舉報人告訴記者,該搶險工程于2019年初完工,工程隊于2019年7月份撤離,相關工程設施待中鐵十一局其他業務部門拆除。但從2019年9月起,該攪拌站開始了混凝土攪拌作業并陸續對外出售,由于未設置任何環保措施,大量粉塵、污水和噪聲引起周圍村民的不滿;同時由于其提供的混凝土因質量問題被采購方大量投訴追責,才暴露出其無證違規經營的事實。
舉報人透露,中鐵十一局在接到村民反應后,立即派人赴非法攪拌站現場進行設備拆除,卻遭到非法運營人員的拒絕和阻攔,反而將中鐵十一局人員短暫扣押并最終驅逐出洪洞縣,由于種種不可知的原因,最終中鐵十一局停止再派人到現場進行拆除等作業。
多部門部門求證未果
記者了解到,早在今年4月11日,該攪拌站在被舉報后,受到了臨汾市生態環境局洪洞分局處罰,責令瑞祥建材公司停止生產。10月12日,該攪拌站再次被臨汾市生態環境局洪洞分局現場查處時,被認定為為無環評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年產50萬m3商品混凝土。
12月11日下午,記者電話采訪了洪洞縣住建局市場監管股工作人員。對于該攪拌站是否具備報建手續、生產品質量是否達到建筑工程要求等問題,該工作人員表示,攪拌站作為修鐵路的臨時建筑應被拆除,已經通知該攪拌站不準生產。但該企業在2020年11月30經過申請補發了建筑企業資質證書,而此前并不具備。
12月11日下午,記者電話聯系了洪洞縣分管生態環保的縣領導及統戰部領導,但被直接掛斷;隨后記者致電洪洞縣住建局付姓局長,但被直接轉到來電提醒。記者依次致電中鐵十一局搶險工程周負責人和中鐵十一局設備公司余姓負責人,均被直接掛斷電話。
12月11日下午,記者電話聯系到龍馬鄉環保所孫所長,他介紹,該攪拌站因未獲得環評已被查處,并于今年12月1日再次采取封門處理,要求該企業在未獲得相關手續前禁止施工。
律師:違規企業須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北京道澤律師事務所周濤律師認為:首先,既然法律明確規定臨建必須限期拆除,且是自行拆除,拆除的主體當然是臨建的申報建設單位,如果不在核定的期限內拆除,就涉嫌違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其次,臨建應當拆除而沒有拆除又被他人使用,使用者如果明知是臨建,那就是在使用違規建設工程,也要承擔因此產生的責任;再有,我國的建筑法、城鄉規劃法都規定了建筑項目要先規劃立項,獲得批準后才能進行建設,否則都是違法建設;同時,對于建設項目,環保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也規定了建設項目的環保“三同時”原則,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建成投產,無環評批準者不得開工建設。
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是指城鎮中因臨時需要進行的結構簡易,且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臨時建設需要占用城鎮特定的公共空間,對城鎮日常運行、規劃實施等都會產生一定影響,除因特殊需要,必須進行嚴格的控制。
對此,記者將繼續跟蹤此事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