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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產安全事故!巢湖中材安徽水泥1人死亡事故調查報告來了...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0-09-04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巢湖市應急管理局
核心提示:2020年8月3日21時50分許,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發生一起員工猝死事件。經調查認定,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8.3”事故是一起非生產安全事故。

2020年8月3日21時50分許,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發生一起員工猝死事件。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巢湖市政府授權成立了巢湖市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8·3”事故調查組。


9月3日,巢湖市應急管理局發布《關于巢湖市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8·3”事故調查報告的公示》,內容顯示:


事故原因分析


1、排除中毒窒息、2、排除觸電:8月4日17時48分,事故調查組聘請電氣專家對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C線斜拉鏈地坑8號弧形閥的電動機外殼及限位開關部分進行現場測試,未發現明顯漏電現象。8月6日10時許,事故調查組聘請兩名合肥市電氣專家對事發部位的電氣設備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表明,接近開關接頭處包扎完好,無帶電體或線頭外露現象,未發現線路老化、破損現象,現場通過拆除電源包扎物,測量接近開關電源線電壓為206.6V,線路對地(C線斜拉鏈線體)絕緣良好。3、排除物體打擊、機械傷害、高處墜落意外能量釋放造成的肌體創傷、4、死者金某生前身體情況:巢湖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調取了該公司2014年至2019年金某的健康體檢報告,顯示金某有房顫和心律不齊的心電圖體檢異常。


此外,8月7日,金某家屬出具書面證明,證明金某生前患有心臟病。


綜上,金某的猝死符合《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突發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釋放造成的肌體創傷)導致死亡”的規定。


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8.3”事故是一起非生產安全事故。


原文如下:



2020年8月3日21時50分許,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發生一起員工猝死事件。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巢湖市政府授權成立了巢湖市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8·3”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F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巢湖市應急管理局擬對該事故進行統計核銷。


公示時間從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0月3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請以書面或來電形式反饋至巢湖市應急管理局(地址:巢湖市東風路436號,電話:0551-82311925)。


附:巢湖市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8·3”事故調查報告


巢湖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巢湖市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

“8·3”事故調查報告


2020年8月3日21時50分許,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疑似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據合肥市安委會辦公室《一般事故查處掛牌督通知書》(合安辦督〔2020〕140號)要求,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合政辦秘〔2016〕96號)要求以及巢湖市人民政府授權,巢湖市成立由市應急管理局為組長單位,市監察委、公安局、總工會和散兵鎮政府為成員單位的巢湖市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8·3”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相關處理建議。現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1]。住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區散兵鎮,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注冊資本:62612萬。


(二)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位于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C線斜拉鏈地坑內8#作業工位。


事發時,該公司電工金旭站立在8#作業工位的梯臺上(圖二)維修接近開關(圖四),該公司生產一部大巡檢工段巡檢二班值班長郭某某在C線斜拉鏈地坑口休息(圖三)。郭某某發現金某時,金某側臥在C線斜拉鏈地坑內8#作業工位附近的巡檢通道上(圖一)。


事發當天多云,氣溫27~36℃,相對濕度0.83%。


圖一:事故現場平面示意圖


圖二:事故現場圖


圖三:事故現場圖


圖四:限位開關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2020年8月3日20時40分,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C線斜拉鏈地坑窯巡檢鄭基祿發現該C線斜拉鏈11-12號弧形閥漏料,隨即通知巡檢值班長郭某某,二人一起對C線斜拉鏈地坑進行檢查。檢查中鄭某某發現8號弧形閥感應不到限位,于是通知當班電工金某到現場檢修,金某到現場后,對8號弧形閥進行了初步檢查,然后通知另一位電工王某某,到電氣室幫忙。二人在電氣室對8號弧形閥限位開關的電氣線路進行了檢查,沒有發現有故障,但控制面板顯示為雙限位,表示限位開關有故障。于是對8號弧形閥限位開關進行了斷電,并由金某帶了新的限位開關去C線斜拉鏈地坑對8號弧形閥的限位開關進行更換,王某某待在電氣控制室實施監護。


21時40分左右,金某通過對講機通知王某某送電進行調試,王某某送電后,發現8號弧形閥的限位開關仍顯示為雙限位故障,通知金某,于是金某再次對該限位開關進行了調整。21時50分許,在地坑通風口休息的郭某某發現金某側臥在巡檢通道,頭朝南,意識不清,接著向巡檢負責人匯報,并呼叫鄭某某等人,將金某抬出地坑,進行心肺復蘇的救治。22時20分,120救護車達到現場,后經合肥市第八人民醫院救治無效于當日23時20死亡。


事故發生后,市公安局、應急管理局、散兵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即趕赴現場,了解事故原因,協調處理善后工作。


8月7日,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善后賠償協議,善后工作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亡人員情況


金某,男,47歲,漢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事發前系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電工,持低壓電工特種作業證且證件在有效期內。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規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150萬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認定


(一)事故原因分析


1、排除中毒窒息、2、排除觸電:8月4日17時48分,事故調查組聘請電氣專家對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C線斜拉鏈地坑8號弧形閥的電動機外殼及限位開關部分進行現場測試,未發現明顯漏電現象。8月6日10時許,事故調查組聘請兩名合肥市電氣專家對事發部位的電氣設備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表明,接近開關接頭處包扎完好,無帶電體或線頭外露現象,未發現線路老化、破損現象,現場通過拆除電源包扎物,測量接近開關電源線電壓為206.6V,線路對地(C線斜拉鏈線體)絕緣良好。3、排除物體打擊、機械傷害、高處墜落意外能量釋放造成的肌體創傷、4、死者金某生前身體情況:巢湖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調取了該公司2014年至2019年金某的健康體檢報告,顯示金某有房顫和心律不齊的心電圖體檢異常。


此外,8月7日,金某家屬出具書面證明,證明金某生前患有心臟病。


綜上,金某的猝死符合《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突發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釋放造成的肌體創傷)導致死亡”的規定。


(二)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8.3”事故是一起非生產安全事故。


五、處理建議


依據《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終止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如需進行其他調查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的規定,建議由巢湖市應急管理局請示巢湖市人民政府終止事故調查工作。


巢湖市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

“8.3”事故調查組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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