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部委聯合下發(fā)了《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
雖然這次涉及到的領域只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但是其對于建筑業(yè)的改革乃至于未來的走向都具有深遠的影響。
為了方便大家的深刻理解,下面對文件重點進行一個詳細的解讀:
文件重點
1、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現金保證金:嚴禁將現金保證金挪作他用,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退還。
2、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并實行差別化管理。
3、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4、招標人到期不按規(guī)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標保函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5、在辦理施工許可時,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6、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全面公開企業(yè)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yè)績、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擔保相關信息。
解讀
此文件的下發(fā),對于建筑業(yè)領域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影響:
一、降低建筑企業(yè)的財務壓力
眾所周知,在我國招投標活動中普遍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來解決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及工程質量問題。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對履約保證金繳納金額、繳納方法及退還時間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所以導致處于弱勢地位的建筑企業(yè)深受痛苦。
比如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們談到,建筑企業(yè)以保證金形式被占用的資金,占到企業(yè)年營業(yè)收入的10%甚至更高。有的一個億的工程,光保證金就要交7-8千萬,可見建筑企業(yè)受保證金之苦多深。這個尚且不說,很多時候建筑企業(yè)需要自行墊資施工,更是加深了建筑企業(yè)的負擔。
從建筑企業(yè)的角度來說,他們?yōu)榱俗非笫袌龇蓊~/發(fā)展,在投標過程中將大量自有資金用于交納保證金。而很多企業(yè)為了彌補投標資金的不足以及維持企業(yè)的正常生產及投資,只能硬著頭皮從銀行借款,這不僅急劇增加了企業(yè)的財務費用,同時也是導致我們很多企業(yè)債務負擔重的原因之一。
沒做過施工的可能不知道從銀行借款的財務費用有多高。一般新開工項目資金相對都比較緊張,有的項目甚至將業(yè)主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用于償還債務。特別是依靠銀行貸款交保證金的企業(yè),在如今項目利潤薄如紙的情況下,毫不夸張的說,有的項目一年的經營利潤可能還不夠交銀行貸款利息。
另外由于施工企業(yè)繳納各類保證金投入總量大,回收周期長,沉淀資金過多,嚴重影響企業(yè)整體資金運作。最終形成了企業(yè)中標項目越多,資金壓力越大、企業(yè)效益越差的惡性局面。而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則極大緩解了建筑企業(yè)的資金壓力。
二、遏制串標、違法分包、轉包等現象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另一個益處就是能夠遏制串標、違法分包、轉包等現象。因為交納大量的現金保證金,對招投標的規(guī)范及整個建筑業(yè)的規(guī)范化都是一個很大的沖擊。
我舉個很現實的例子:有些建筑企業(yè)(投標單位或中標單位)由于交不起投標保證金,就出現了有資質的出資質,有錢的出錢,換句話說就是“用你的錢用我的資質,中標以后一起干”的串通投標、聯合投標現象。對于有些中標單位來說,直接變成了誰能交來錢、我就讓誰干,從而滋生了違法分包、轉包等現象。
三、讓施工單位和業(yè)主越來越平等化
此次的文件中的一大亮點是設定了“雙向擔保”制度,即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因為大家知道,一直以來中標單位相對于業(yè)主來說處于弱勢地位,比如我們上面提到的,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對履約保證金繳納金額、繳納方法及退還時間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的時候,一般都是建設單位說了算。我說幾個現象你們肯定遇到過:
1、有些招標文件中雖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但是卻沒有注明具體的金額或者比例。等到中標后要簽合同的時候,招標方單獨決定數額,這就使中標方很被動。
2、有的招標人雖然收取了履約保證金,但依仗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卻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有的招標人甚至直接以中標人履約保證金支付工程進度款。迫于地位的不對等,很多施工單位也不敢主張自己的權益。
3、有的招標人在收取中標單位履約保證金后,以各種理由拖著不返還,比如質量問題、竣工工期問題、結算還未做完等,一拖就是好幾年。有的雖然結算做完了,對方又給你提出來了質量保修金的問題。于是這筆原先是履約保證金被活生生拖成了質量保修金,拖到最后就成了永遠也收不回來的呆賬。
此次對于保證金的金額比例直接定死(銀行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建設單位到期未退還保證金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所以此次雙向擔保制度,相當于從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標單位和業(yè)主在合同里面雙方的平等性,這也是破天荒的一次。
四、農民工主體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建筑業(yè)從業(yè)群體達5000多萬,而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一直以來是建筑領域的頑疾之一,也是需要國家給與權益支持的主體。此次“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并實行差別化管理。同時對被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施工企業(yè),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可以說是國家層面以最堅決的手段來打擊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甚至倒逼建筑企業(yè)要轉變觀念,不要再想著用討要農民工工資的幌子變相要挾工程款,同時也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
五、加速建筑業(yè)環(huán)境的凈化
縱覽此次指導意見:大力推行銀行保函、電子保函、第三方擔保公司擔保/保險公司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為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yè)提供便利,降低擔保費用、簡化擔保程序;對惡意索賠等嚴重失信企業(yè)納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實施聯合懲戒,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市場環(huán)境等等措施,對于建筑業(yè)市場的凈化、出清都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
而從中受益最大的是我們建筑企業(yè),因為絕大部分措施可以將施工單位從巨大的資金黑洞中解救出來,從而集中精力搞項目管理,做高質量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