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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混凝土漲價怎么辦?承發包雙方要共擔風險!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9-10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核心提示:近期砂石、水泥、預拌砂漿、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價格的波動,客觀因素較多,超出了發承包雙方按以往經驗所能預見與避免的范圍和承擔的風險,已造成合同雙方利益的嚴重失衡,在編審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價、投標投價、發承包合同的簽訂、工程結算(決算)時,發承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工程風險意識。

因砂石、水泥、砂漿、混凝土的上漲,超出發承包雙方所能預見的范圍和承擔的風險。本著風險共擔的原則,廣東省住建廳提出:


1、開辟用砂來源渠道: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動態協作工作機制,規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動,廣泛開辟用砂來源渠道,以滿足全省建設工程特別是涉及民生的重點工程項目對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2、建材價格:及時發布人工和鋼材、水泥、砂石、砂漿、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價格以及各類造價指標指數。


3、合理確定建材價格:


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考慮建材價格波動存在的風險因素,合理報價。


發承包雙方簽訂發承包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可調價的主要材料范圍,合理約定主要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調整辦法,公平分擔主要材料價格波動造成的風險。


涉及建設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機具臺班價格波動異常,超出發承包雙方按以往經驗所能預見與避免的范圍和承擔的風險的,可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第9.8.2條原則重新協商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4、調解:建立健全工程建材價格爭議調解機制,對發承包雙方提出的建材價格爭議,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認真快速調解。


文件原文: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


粵建市函〔2018〕2058號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今年以來,受宏觀政策、基建投資加大等影響,廣東省建筑材料價格波動異常,砂石、水泥、砂漿、混凝土等價格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上漲,超出了發承包雙方所能預見的范圍和承擔的風險,嚴重影響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給工程施工帶來潛在的質量、安全隱患。為穩定建筑市場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設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切實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和《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0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本著實事求是、風險共擔的原則,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高度關注建材價格異常變化,積極調節市場供需平衡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委十二屆四次全會和省政府召開的全省上半年經濟分析會的部署,按照“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推進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管理,積極主動會同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動態協作工作機制,規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動,廣泛開辟用砂來源渠道,以滿足全省建設工程特別是涉及民生的重點工程項目對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二、強化建材價格信息的動態發布,引導市場主體正確研判建材價格走勢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大力落實《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的通知》(粵建價〔2017〕248號)的規定,加強對市場價格走勢的監測、預研、預警,動態調整發布周期,及時發布人工和鋼材、水泥、砂石、砂漿、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價格以及各類造價指標指數,引導建筑市場主體對建材價格的變化進行研判,為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撐。


三、提高發承包雙方的風險意識,合理確定建材價格


近期砂石、水泥、預拌砂漿、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價格的波動,客觀因素較多,超出了發承包雙方按以往經驗所能預見與避免的范圍和承擔的風險,已造成合同雙方利益的嚴重失衡,在編審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價、投標投價、發承包合同的簽訂、工程結算(決算)時,發承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工程風險意識。一是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全過程應充分考慮建材價格波動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的影響。二是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考慮建材價格波動存在的風險因素,合理報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交付使用。三是發承包雙方簽訂發承包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可調價的主要材料范圍,合理約定主要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調整辦法,公平分擔主要材料價格波動造成的風險,以保障工程的順利實施。四是涉及建設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機具臺班價格波動異常,超出發承包雙方按以往經驗所能預見與避免的范圍和承擔的風險的,可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第9.8.2條原則重新協商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四、加大建材價格爭議的調解力度,確保工程建設順利實施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工程建材價格爭議調解機制,對發承包雙方提出的建材價格爭議,要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認真快速調解,以促進工程建設順利實施。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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