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工程領域鬧的沸沸揚揚的甘肅折達公路事件又有了新的進展,而事件的起因就是福建平潭老板的舉報。
甘肅省公路交通系統正在進行“雙整改”:既整改公路質量問題,也整改工作作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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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據澎湃新聞披露,甘肅折達公路中的第三標段屬于典型的圍標、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偷工減料、隱瞞事故、拖欠款項等“頑疾”于一身的項目。
咱們一起來看下整個事件的內幕:
事件的爆料人,也是央視新聞的舉報人:林忠民(福建平潭人),同時也是甘肅折達公路中的第三標段考勒隧道進口施工隊負責人,他帶領的施工隊完成了考勒隧道一半的工程。
舉報人林忠民展示考勒隧道設計圖紙。
圖源©:澎湃新聞
林忠民的舉報信
以下是林忠民自述:
2009年8月,他前往蘭州了解折達公路第三標段工程。經朋友介紹,他認識了同為福建老鄉的林文(福建凱文隧道公司的股東)。
林文向林忠民展示了折達公路三標段中標通知書,中標方為核工業西北工程建設總公司(現中核西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核工業西北建設公司),中標價2.64億元,工期699天,項目經理葛建兵。
林忠民介紹,葛建兵是核工業西北建設公司人員,林文當時也自稱是這個公司的人,“我8月9號看的項目,當晚就和林文達成了口頭協議。因為是朋友介紹,又是老鄉,就沒簽書面協議。”
林忠民與林文約定,由林忠民負責折達公路三標段考勒隧道進口端工程,共1076米,每米工程價款為53800元,再加上臨建費用和土方費用,工程價款共6300萬元,林文抽工程價款的20%作為管理費(管理費抽點之高超乎你的想象)。
此外,林忠民還表示,林文要他先提供600萬元押金,等施工隊進場后,業主支付10%的預付款后退還。若進場一個月后預付款不到位,林文將為這筆押金按民間借貸支付利息。
折達公路三標段2009年8月16日工人進場開始干活,2012年8月工程完工。至2012年12月,除去一些主材,如鋼筋、水泥、砂石等,林忠民說自己只從林文處拿到2100萬元左右。2013年12月27日,折達公路通過交工驗收通車。至2015年,林文拖欠他工程款、押金及利息共2700萬元左右。
后面的事情大家也都知道了,林忠民于是走上了瘋狂的舉報之路,先后向甘肅省紀委、國家信訪總局等部門舉報折達公路項目存在轉分包、偷工減料、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引發媒體關注。(前一腳還稱兄道弟免簽協議,后一腳就舉報上訪我要你亡等丑態百出)
當然了上面只是表象,真正的違法分包操作內幕在下面:
涉及折達公路三標段的“四方協議”和內部協議,該標段存在違法分包
臨夏折橋至蘭州達川公路ZD3合同段是山西創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創世公司)股東高帥、法人委托人王會興和福建凱文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凱文公司)原法人李云貴、股東林文等人使用核工業西北工程建設總公司資質違法、違規圍標中標,并以核工業西北工程建設總公司折達ZD3合同段項目經理部的名義招收施工隊伍,非法將國家重點工程進行分包轉賣,欺詐施工隊以謀取非法暴利,并把一切工程風險推給施工隊。
核工業西北建設工程總公司于2009年8月4日中標折達公路三標工程后,與甘肅省公路局簽訂了《臨夏折橋至蘭州達川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即折達公路第三標段(ZD3)承包合同書。
林忠民是隧道一隊,承包的是考勒隧道進口端工程。平潭貫通工程公司是隧道二隊,承包的是考勒隧道出口端和張家塬隧道進口端的工程。施工期間,隧道一隊和隧道二隊均發生多起傷亡事故,但是有兩起沒有上報,屬于隱瞞事故。
到這里,整個事件已經非常清晰了,這就是典型的圍標、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偷工減料和因利益分配不均所導致的“隧鬧”。
案例分析
關于隱瞞事故:
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由此可見,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后,負有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的法定義務,否則必須接受法律的嚴厲制裁。
關于違法分包:
《招標投標法》第48條規定,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對“違法分包”的行為作出界定,其中包括“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行為。
而《建筑法》亦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關于偷工減料的相關法律規定及需要承擔的責任:
偷工減料:違反我國《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嚴重的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程偷工減料現場負責人負刑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第七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此案的舉報人林忠民,作為施工現場負責人及偷工減料的實施方為什么不第一時間制止?作為既得利益者為什么等到利益沖突的時候才想起舉報?這種知法犯法、賊喊捉賊、倒打一耙的行為,才是要負刑事責任的第一人,而作為涉事方的其他相關成員肯定也是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