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于201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再一次迎來修改。
近日,國家發改委在其官網發布了“關于《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決定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這是繼今年3月份以來的又一次修改,所修改的條文數多達10條。
征求意見稿中新增,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公布合同履行情況等諸多亮點!
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三條中的“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修改為“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二、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四、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支持技術創新、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條件。”
注:有專家指出,此舉是對“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之濫用的改正,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最低價中標現象,同時技術創新與節能環保這兩大要素即將出現在招投標文件中,標志著建筑業新型規劃思路的兩大方向,值得期待。
五、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電子招標投標在線提交投標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注:此前,發改委為適應電子化招標投標發展趨勢,規范資格預審、招標公告和中標公示等信息發布,發布了“關于《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第五條的增加條款與二十四條的修改,順應了當下信息化,網絡化的趨勢,對電子招投標提出鼓勵,還規定了提交投標文件的期間規定。
六、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第二項中標條件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七、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和合同訂立情況的書面報告及合同副本?!?
八、第四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公布合同履行情況。”
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明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能作為中標人的情形和相關處理規則。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說明其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注:第五十五條的修改是全部修改中變動幅度最大的,修改前的條例是“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毙薷暮?,中標人的確定除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之外,也可以由招標人通過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新的修改旨在將確定中標人的權利還于招標人,同時也使得中標方式多樣化了,并且取消了重新招標的現行規定,值得肯定。
二、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公布合同履行情況?!?
《招標投標法》修改前后對照表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根據發改委官網的公告,此次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行的修改旨在為招標投標領域也進行一場“放管服”的改革。但仍有不少專家表示,“放管服”的精神在于簡政放權,此次修改側重于合同后期的項目執行情況,沒有對前期的招標投標過程進行更多的規范。中國的“放管服”之路,還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