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濟寧市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聯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將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招標文件和施工、監理等合同中。“施工單位應結合工程建設項目實際和施工合同約定,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落實各項防治具體措施。”據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監理單位將對施工單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督促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通過整改仍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報告。
記者了解到,建設工地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公路工程、港航工程、水利工程等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將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招標文件和施工、監理等合同中,在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做好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招標人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過程中,應將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納入評審因素,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進行評審,單獨列項計分。對因建設工地揚塵污染受到行政處罰的施工、監理等投標單位,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約定扣分標準。具體扣分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單位另行制定。
此外,對于發現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即提出整改要求;情節嚴重的,責令工程項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施工單位被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不得參與本市工程建設招標項目的投標。對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