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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混凝土企業因污染被罰50萬 起訴行政機關被駁回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8-2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天涯法律網
核心提示:海口一混凝土公司因水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受到海口市生態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的環保行政處罰,在向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行政復議無果后,將兩者告上法庭,近日,海口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某混凝土公司訴訟請求,支持行政機關對其環境違法行為的頂格處罰。

海口一混凝土公司因水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受到海口市生態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的環保行政處罰,在向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行政復議無果后,將兩者告上法庭,近日,海口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某混凝土公司訴訟請求,支持行政機關對其環境違法行為的頂格處罰。據了解,此案僅用了38天,充分體現了對涉環保案件快立快審快結的要求。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7日,市環保局對某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攪拌站現場檢查發現,其水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主體工程已于2016年2月投入生產。當日,市環保局對此立案,并進行現場調查,制作相關筆錄。混凝土公司副總陳某承認其水污染防治設施正在向秀英區環保局申請辦理,但還沒有驗收合格。市環保局在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又聽取了該公司的陳述和申辯,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混凝土公司立即停止混凝土攪拌項目的生產并處50萬元罰款。


海口中院認為,涉案混凝土攪拌項目于2016年2月投入使用,在長達1年多的時間里,水污染防治設施一直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市環保局行使自由裁量權,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對其作出責令停止生產并處50萬元罰款,并無不當,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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