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承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同力水泥”)非公開發行股票工作已經完成,現將本次非公開發行相關承諾公告如下:
一、發行人承諾
公司董事會將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承諾自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和及時地公布定期報告、披露所有對投資者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并接受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
(二)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的任何公共傳播媒體出現的消息后,將及時予以公開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認真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批評,不利用已獲得的內幕消息和其他不正當手段直接或間接從事本公司股票的買賣活動。
公司保證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沒有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且在提出上市申請期間,未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二、發行對象承諾
(一)長江投資(蕪湖)有限公司承諾:我公司作為合規投資者參與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2,00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中認購的2,000,000股股票自同力水泥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予轉讓,因此,我公司特申請將在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中認購的2,00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進行鎖定處理,鎖定期自同力水泥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滿12個月。
(二)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諾:我公司作為合規投資者參與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3,92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中認購的3,920,000股股票自同力水泥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予轉讓,因此,我公司特申請將在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中認購的3,92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進行鎖定處理,鎖定期自同力水泥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滿12個月。
(三)東海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承諾:我公司作為合規投資者參與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4,00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中認購的4,000,000股股票自同力水泥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予轉讓,因此,我公司特申請將在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中認購的4,00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進行鎖定處理,鎖定期自同力水泥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滿12個月。
(四)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諾:我公司作為合規投資者參與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2,35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中認購的2,350,000股股票自同力水泥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予轉讓,因此,我公司特申請將在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中認購的2,35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進行鎖定處理,鎖定期自同力水泥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滿12個月。
(五)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諾:我公司作為合規投資者參與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4,00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中認購的4,000,000股股票自同力水泥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予轉讓,因此,我公司特申請將在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中認購的4,00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進行鎖定處理,鎖定期自同力水泥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滿12個月。
(六)北信瑞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諾:我公司作為合規投資者參與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4,00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中認購的4,000,000股股票自同力水泥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予轉讓,因此,我公司特申請將在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中認購的4,000,000股同力水泥股票進行鎖定處理,鎖定期自同力水泥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滿12個月。
(七)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諾:我公司作為合規投資者參與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1,312,700股同力水泥股票,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中認購的1,312,700股股票自同力水泥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予轉讓,因此,我公司特申請將在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中認購的1,312,700股同力水泥股票進行鎖定處理,鎖定期自同力水泥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滿12個月。
三、保薦機構聲明與承諾
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保薦機構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聲明與承諾:
(一)保薦機構在證券發行保薦書中作出如下承諾:
1、有充分理由確信同力水泥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規定;
2、有充分理由確信同力水泥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有充分理由確信同力水泥及其董事在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中表達意見的依據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確信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與證券服務機構發表的意見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5、保證所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及本保薦機構的相關人員已勤勉盡責,對同力水泥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
6、保證本保薦書、與履行保薦職責有關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7、保證對同力水泥提供的專業服務和出具的專業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范;
8、自愿接受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采取的監管措施;
9、遵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保薦機構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作出如下聲明:
本保薦機構已對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及其摘要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發行人律師聲明
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律師河南仟問律師事務所聲明:本所及簽字律師已閱讀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及其摘要,確認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及其摘要與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簽字律師對發行人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見書的內容無異議,確認不致因所引用內容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審計機構聲明
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聲明:
本所及簽字注冊會計師已閱讀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確認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與本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鑒證報告等專業報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簽字注冊會計師對發行人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引用的本所審計報告、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鑒證報告等專業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確認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不致因所引用內容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