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成都市建委獲悉,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經信委和市公安局交管局聯合下發《關于施行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與再生利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及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片區范圍內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將施行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與再生利用。
據介紹,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進一步推進城市建設轉型升級和精細化管理戰略,成都市決定施行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與再生利用。
記者了解到,按照該通知要求,施行范圍內建設項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現場資源化處置、就地利用,實現“零排放”;不具備現場處置條件的,應當依法運往符合規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或者政府設置的資源化臨時處置點,集中處置、循環利用,而道路工程將優先選用建筑垃圾的再生產品作為道路基層材料。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減排及資源化處置方案,并納入文明施工內容,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
該《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間如有問題,可以及時向市建委反饋。
據悉,市城管委負責建筑垃圾消納處置情況的監督,并督促各區(市)縣政府按照規劃建設建筑垃圾資源化受納、處置利用一體化基地,或者合理利用閑置地塊設置建筑垃圾資源化臨時處置點,并向社會公布。市經信委逐批公布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企業名單和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信息(種類、數量、質量、銷售等),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設置建筑垃圾受納場所。
附:通知全文
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關于施行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與再生利用的通知
各區(市)縣建設、城管、經信、公安交管部門,其他有關單位:
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進一步推進城市建設轉型升級和精細化管理戰略,決定在我市施行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與再生利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施行范圍
我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及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片區范圍內所有政府投資項目。
二、工作要求
(一)施行范圍內建設項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現場資源化處置、就地利用,實現“零排放”;不具備現場處置條件的,應當依法運往符合規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或者政府設置的資源化臨時處置點,集中處置、循環利用。
(二)施行范圍內建設項目在同等價格以及在技術指標符合國家規范、技術標準、設計要求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均應當優先選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道路工程,應當優先選用建筑垃圾的再生產品作為道路基層材料。
施行范圍內項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數量不得少于本項目產生建筑垃圾的數量,且使用再生產品的比例(項目使用再生產品的價值與項目使用建材總價值的比值),市政道路工程不得低于15%、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5%。
(三)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建筑垃圾減排與回收利用的內容。
(四)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優化設計,減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產生;在技術指標符合設計要求及保證結構安全和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以及可以回收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并納入綠色建筑篇章內容。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設計規范對綠色建筑篇章中建筑垃圾減排、利用有關內容進行審查。
(六)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減排及資源化處置方案,并納入文明施工內容,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落實建筑垃圾減排及資源化處置方案的情況實施監督,并將檢查監督信息記入監理日志。
(七)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以及預制構配件等生產企業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應當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
(八)建筑垃圾現場資源化處置產生的再生產品種類與本工程使用建材產品不一致的,可通過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的建筑垃圾信息網絡,與其它項目調劑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市建設、城管、經信、公安交管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對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利用等全過程實施管理。
1.市城管委負責建筑垃圾消納處置情況的監督,并督促各區(市)縣政府按照規劃建設建筑垃圾資源化受納、處置利用一體化基地,或者合理利用閑置地塊設置建筑垃圾資源化臨時處置點,并向社會公布。
2.市經信委應逐批公布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企業名單和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信息(種類、數量、質量、銷售等)。
3.市建委建立“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信息平臺”,引導建設、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企業交換建筑垃圾及再生產品信息。通過該平臺在工程項目間調劑利用的建筑垃圾可以予免繳建筑垃圾處置費。
4.市公安交管局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二)在項目自身產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現場內處置后再利用到本工程的,可以不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
(三)鼓勵具備現場分類條件的施工單位按照分類要求,結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驟對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分類。禁止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四)鼓勵企業建立或依托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立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和再生產品生產基地。
(五)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設置建筑垃圾受納場所;禁止本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以外的單位、個人承運建筑垃圾;禁止在建筑垃圾受納場所以外傾倒建筑垃圾。
(六)未按本通知要求進行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運輸和使用再生產品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七)施行范圍外的其他區(市)縣根據本地實際可參照執行。
四、施行時間和有效期限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間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市建委反饋。
市建委 市經信委 市公安交管局 市城管委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