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立省是海南的發展戰略。為引導各種資源的節約開發及有效利用,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精神,海南省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布通知,決定調整該省部分資源稅稅率及開征海砂資源稅,并自2015年8月1日起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部分資源稅稅率及開征海砂資源稅的通知》指出,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開采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進行銷售或自用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要依照規定繳納資源稅。其中,石灰石、其他粘土(不含高鋁粘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適用稅率調整為5元/噸;大理石、花崗巖、其他石類適用稅率調整為5元/立方米;河砂適用稅率調整為3元/立方米。
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執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對我省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開采征收資源稅的通知》(瓊府〔199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