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貫徹落實寧波市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規定及《寧波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管理辦法》(甬政發〔2012〕94號)、《寧波市促進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管理實施細則》(甬建發〔2014〕113號)文件精神,市散裝水泥和地材處編印了“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告知書”。
告知書中明確: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違法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建設單位預繳的專項資金不予返退,繳入國庫;建設工程不得參加有關工程評獎活動;建設單位未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計入工程造價,或明示、暗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以及施工單位未經批準在現場攪拌砂漿,或未按照相關技術規程進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責任人和責任主體信用評價扣分。
該告知書已在市行政審批窗口向市本級預繳散裝水泥資金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