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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9]9號:關于增值稅征收率的分析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0-09-14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稅務網校
核心提示:財稅[2009]9號:關于增值稅征收率的分析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其征收率為3%。為了與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規定相銜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了《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對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征收率的情形作了進一步規范。 

  一、適用6%征收率的情形 

  一是要求銷售的貨物為自產,外購和委托加工的貨物不在其中。二是自產貨物限定了嚴格的范圍,僅包括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自來水,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三是適用6%征收率的選擇權交由納稅人行使,納稅人有權按照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方式繳納增值稅。四是選擇簡易辦法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暫按4%征收率的情形 

  對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和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暫按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適用4%征收率減半征收的情形 

  一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未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其核心是要求固定資產未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已經抵扣過,則要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二是納稅人銷售舊貨(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這一規定不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也適用于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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